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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8-10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地震带来的财产问题,近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有网友疑惑:按揭中的房子若因地震成了废墟,房贷还要继续还吗?
更具体地说,如果是正在还月供的房子倒塌了或者成了危房,是否还要继续还月供?如果房子在,人没了,谁来继续还月供?
这一话题在问答平台上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关注,截至发稿已有1100多个回答。
对此,昨日(8月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走访多家商业银行和法律界人士后,也在该问题下给出了答案:地震中即使房屋全损,贷款者也有义务按月还清余下贷款。
这是因为,贷款者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不因抵押品(房屋)的灭失而消失。华夏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在处理地震灾后抵押物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抵押物毁损贷款人失踪,银行将终止合同关系,尚未偿还的贷款,将会核销处理;
第二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且无抵押物继承人的,银行可按法律规定,回收抵押物,未归还贷款按照坏账进行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失踪,有抵押物继承人的,由继承人承担借款合同关系,继续归还贷款;
第四种情况是抵押物尚存贷款人亦未失踪的,继续履行贷款关系。
上述是地震灾后有抵押物与担保品的四种情况,若为信用贷款,银行将面临更大的损失与风险。
在该回答下方的评论区,许多网友表达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言支持和反对的声音皆有。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况——不涉及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如果在地震中损毁、灭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后果?地震发生后,很可能有些人刚刚交付房款尚未交付房屋,有的则可能是刚刚交付房屋却尚未交付房款,结果房屋因地震而毁坏甚至化为乌有。
据西部网-陕西新闻网报道,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开发商尚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的,房屋在地震中受损或者灭失,由开发商承担后果,开发商应当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或者定金等退还给购房人。
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的,则应当由购房人自己承担后果,即尚未付清的房款,购房人仍有责任支付给开发商。
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注意到,近年来每当地震灾害发生后,都会出现类似文章开头提出的讨论,而银行与专家方面的看法大体一致。
而在前几年的讨论中,也有业内的声音表示,当受灾群众面对着不可抗力的特大自然灾害、心灵受到创伤、财产被摧毁、生活无着时,如果还要他们来承担被震毁住房的房贷债务,从人道的角度来说,是不应该的。此前也有国家发布特殊政策的先例,比如:
2008年5月19日,央行和银监会紧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地震灾区金融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银行应充分考虑到受灾地区群众和企业的实际困难,对灾区不能按时偿还各类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
2008年5月23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于借款人因这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不过,每经小编注意到,情况自去年起发生了变化,人们有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可抗力”风险的办法——巨灾险。据《中国保险报》报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2015年4月16日,住宅地震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
2016年5月12日,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选择地震巨灾保险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酝酿多年的全国性巨灾保险制度终于实现破局。
2016年7月1日,住宅地震保险在全国正式全面销售,当天即有20家共同体成员公司出单,生效保单数量超过1000笔,覆盖了大约30个省级行政区的260个地市。
2016年12月26日,住宅地震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统一平台运营,大幅提高管理效率、降低业务成本,并且为建立巨灾数据库奠定基础。这一平台的上线,也标志着住宅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环境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