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环评公众参与过程中弄虚作假将被严惩
发布时间:2018-08-04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中新网8月3日电 据生态环境部官方微博消息,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今日表示,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公参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使社会各界更加深入了解《公参办法》修订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答问中,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2006年的《暂行办法》内容包括5章40条,新的《公参办法》共34条,不再分章节。《公参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由其对公参组织实施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将听取意见的公众范围明确为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优先保障受影响公众参与的权力,并鼓励建设单位听取范围外公众的意见,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进一步将信息公开的方式细化为网络、报纸、张贴公告等三种方式;明确了公众意见的作用,优化了公众意见调查方式,建立健全了公众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反馈方式,针对弄虚作假提出了惩戒措施,确保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全面优化了参与程序细节,实施分类公参,不断提高效率;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评行政许可的公众参与进行了明确等。
当被问及修订后,如何强化对公众参与的保障和监督时,负责人表示有以下三点:
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
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与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