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元/月“起征点”下月实施 你能少缴多少个税
发布时间:2018-09-09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的有关政策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而减除费用(通常称为“起征点”)提高至每月5000元等部分减税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意在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缴纳个税怎么算?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两部门《通知》对先行实施5000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出其中的双重减税:“两部门发布文件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新税法在执行层面贯彻落实的第一步。该政策的关键点在于:
一是由原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意味着同样一笔收入按原税率表适用更高税率的,现适用新税率表之后可能降低了税率。
这两项政策通过加大扣除、降低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看看最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意税率表里有一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
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何根据这个税率表计算自己应缴个税呢?其实,在8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手把手”教大家怎么算了:“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此次改革的减税效果,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5000元,每月可以先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现有的扣除项目,还可以扣除此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考虑我们此前的现有的扣除项目和这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考虑一项,即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1870元,计算的公式,即15000元的收入,扣除起征点3500块钱,之后乘以适用的税率,适用的税率是25%,减去速算扣除数1005块钱,最后应交税1870元。这是现行税法算出来。
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只需要交税790块钱,计算公式是月收入15000元扣除这次提高起征点5000块钱,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即210块钱,最后是790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1080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李旭红强调,10月1日起,不但“起征点”提高给个人带来减税,低档税率的扩围也带给中低收入人群直观的减税效果。新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1500元提至3000元),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原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以及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的税率降为10%。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的税率降为20%。
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何时实施,能否明显起到减税效果?
根据新个税法,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备受关注。由于这项规定的实际操作较为复杂,需要由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也必须有一定的实施准备时间。因此,新个税法规定“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如何确定,手续是否会很繁琐,能否切实降低税负?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给纳税人吃下了“定心丸”:
“要在确保10月1日起如期将个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表的同时,抓紧按照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明确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普通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6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使群众应纳税收入在减除基本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再享有教育、医疗、养老等多方面附加扣除,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依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还将动态调整。”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表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规定出台以后,为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简化操作,税务总局还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在具体操作中,初步有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申报就能扣除。纳税人只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申报就能享受扣除。申报时尽量减少资料报送、简化办税流程,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用报送到税务机关。
二是预缴就能享受。个人还可以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月发放工资、代扣个税时,单位就可以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大家在每个月的预缴环节就可以享受到改革红利了。
三是未扣可以退税。如果大家没有将自己的相关信息告诉单位,预扣预缴环节没有享受到或者没有享受到位的,也不用着急,可以到第二年办理汇算清缴的时候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退税服务。
四是多方信息共享。在这次个税改革中,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网路,让纳税人少跑马路”。
李旭红建议,按照公平及简便的原则,可以通过多方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减少纳税人的负担,降低纳税的遵从成本。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对专项扣除设置一定的限额或定额标准,既保障纳税人方便纳税,又要体现政策的公平。总体而言,由于专项附加扣除主要为民生关注的重要内容,因此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动态调整均为保障税收公平的有力举措。
个税改革是减税了,但由于社保征管机构改革等因素,会不会抵消减税效果,使收入反而减少?
除了个税改革,近期受到广泛关注的还有社保征管机构改革。
按照中央决策部署,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一些企业和个人担心,虽然减轻了个税负担,但社会保险费划转由税务部门征管后,会不会由于征管更加严格而增加负担,使到手的工资反而变少?
对此,首先应该明确,这项改革是为了构建起职责清晰、流程顺畅、征管规范、协作有力、便民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缴体制机制,将有利于为提高社会保险费统筹层次奠定良好基础,有利于为研究推进适时完善缴费比率和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进程奠定良好基础。
对于是否会增加负担的问题,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会议强调,目前全国养老金累计结余较多,可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10月1日即将实行两项过渡政策,提高工薪所得的“起征点”和适用新的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等经营所得适用新的税率表,这将让广大纳税人提前享受到改革红利。据悉,税务机关正在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相关配套征管操作办法,做好信息系统升级准备工作,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辅导等。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刘丽坚提示大家:
“10月1日以后,发放工资的时候,各企业单位财务人员在扣缴个税时一定要记住,别忘了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这样可以让我们的员工们享受到改革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