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精准扶贫岂能随性“抓阄”
发布时间:2018-09-11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近日,有两起“抓阄扶贫”的荒唐行为被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曝光后,受到关注和热议。一个是河南省尉氏县水坡镇横堤村7名村干部采取抓阄的方法确定“贫困户”名单并上报扶贫办,导致有15户不符合贫困户标准的家庭名列其中;另一个是,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乐旺镇猫寨村党支部书记陈正权,以抓阄的结果来确定危改户获得的补助级别,造成危房改造户评定级别结果与实际不符,致使困难群众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助资金。
用抓阄的办法,确定贫困户名单、危房改造户评级等,工作方式方法可谓随意任性、简单粗暴,和“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成败之举在于精准”的要求,差之千里。抓阄因其随机性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因此常被用于有限资源的分配或者先后顺序的确定,但使用这一方法有个必要前提:即各参与方的初始条件是等同的。上述案例中,贫困户指标、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既不是可以随机分配的有限资源,参与抓阄的各方初始情况也并不一致。何人该定为贫困户、危房改造应获得何种级别补助,国家有着严格的划分标准和评定程序,岂能抓阄看运气?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条件“准入”,拿事实说话,符合的一个不落,不符合的全部剔除,如此才是公平,才能服众。
随性“抓阄扶贫”,反映出一些基层干部在扶贫工作中不担当、乱作为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涉事基层干部既对中央反复强调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针对性要求学得不深不透,也在扶贫工作中粗枝大叶、考虑不周,把严肃问题简单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严重缺失,其行为已然触碰了纪律底线。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扶贫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有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制度笼子越扎越密、纪律要求越来越严,再出现“抓阄扶贫”等类似行为,板子只会打得更重!
群众利益无小事,扶贫工作更要细上加细。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广大基层干部尤须把群众放在心上,发扬务实作风,多研究实际情况,精准细致开展工作,坚决杜绝各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让扶贫开发的阳光雨露真正惠及贫困群众。(兰琳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