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快报 > 正文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正式出炉 近20家银行抢占“赛道”

发布时间:2018-12-03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期待已久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落地”,据了解,《办法》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据统计,目前已有近20家银行表达了拟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分析人士表示,理财子公司未来竞争的对手将是市场上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机构,并且需要自己设立业务的流程及风控体系,这些都将是理财子公司要面临的挑战。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此次《办法》大体内容跟之前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共六章62条,分别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但是在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报告制度;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尽职调查、风险管理;集中交易制度等方面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

  在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报告制度方面,《办法》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股权变更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经股东资格审核。银行理财子公司变更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办法》还强调,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办法》风险管理中新增了第四十三条,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将投资管理职能与交易执行职能相分离,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具体要求为,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和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对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核查,监督投资交易的过程和结果,不得开展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交易行为。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对于理财子公司的股东资格和股权结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理财子公司应当由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股权结构上可以由商业银行全资设立,也可以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鼓励商业银行吸引境外成熟优秀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引入国际先进的专业经验和管理机制。上述负责人特别指出,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战略规划和自身条件,按照商业自愿原则,通过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也可以选择不新设理财子公司,而是将理财业务整合到已开展资管业务的其他附属机构。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银行自身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存量理财产品除外)。同时,理财子公司应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传染。

  自《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我国商业银行设立银行理财子公司的步伐就迅速加快。11月26日晚间,农业银行发布公告称,拟设立农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120亿元。紧随其后,工商银行也称拟以自有资金出资不超过160亿元,发起设立全资子公司工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截至目前,工、农、中、建四大行均已宣布拟设立理财子公司。从数量看,包括四大行在内已有19家商业银行发布了拟设立理财子公司的公告。

  从市场化选择看,理财子公司无论从风控体系建设、业务开展、产品设计等方面都确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金融专业律师刘鹏表示,理财子公司设立之后就与作为母公司的银行相隔离,其与银行的关系定位必然需要调整;理财子公司未来竞争的对手将是市场上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各类机构,并且需要自己设立业务的流程及风控体系,这些都将是理财子公司要面临的挑战。刘鹏建议,银行理财子公司需向市场上的资产管理机构学习,学习其已经较为成熟的机制;此外,要充分运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投资股票、不设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首次销售不面签等政策变化,拓展新的销售渠道和销售模式,尽快站稳市场。
大家都在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