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纠纷网上审理 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挂牌
发布时间:2017-08-19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杭州互联网法院18日正式揭牌,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这意味着中国涉互联网案件的集中管辖、专业审判在杭州揭开了新的篇章。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探索用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足不出户就能完成诉讼,实现“网上纠纷网上了”。
“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
那么,互联网法院还将带给网络、司法哪些重大变革,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他?
“低成本”“快审理”,解决互联网纠纷
“互联网时代的纠纷,当事人各方跨越时空而存在,案件管辖弱化了住所、纠纷所在地等地域因素。”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认为,网络参与者的每一次活动都可能是牵涉甚广的跨界活动,这样就可能会有不止一个法院可能主张对纠纷行为享有管辖权。
以淘宝平台为例:按照淘宝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异地淘宝用户若与淘宝网店发生纠纷,如想维权必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发起诉讼,“劳民伤财”。
“这让原本作为‘选配程序’的管辖权异议,升级为几乎所有涉及互联网的案件,都要经历的标准程序。”于志刚告诉记者。
为节约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约定管辖”正在逐渐成为“标配”的选择模式。因此,建设专门承审“约定管辖”型涉网案件的专业法院,势在必行。
而杭州作为互联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了如阿里巴巴、支付宝、淘宝、天猫、网易等众多知名电商企业,因此涉电子商务纠纷多发频发,现实司法需求大。
“选择在网络纠纷高发地,指定或新设一个法院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有助于节省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此外,于志刚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远程等互联网审判方式,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快审理”的司法需求。
专家:互联网法院带来司法改革新方向
在便民之外,各领域专家更看到了互联网法院背后的社会意义。
李林表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体系。它还将为依法管治网、规范网络行为提供重要的专业平台,“通过专业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破解互联网诉讼瓶颈,及时总结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诉讼相关规则,创建新型审判机制和司法运行体系,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将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产生重大变革性影响。”李林说,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优化司法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理效率,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极大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同时,让司法工作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手段,能够显著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服务能力,全面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智慧法院,“这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网易集团副总裁杨巍认为,互联网法院不仅仅是在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庭审微信直播等浅层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是介入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对网络案件进行专门化的司法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也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改革中的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此外,李林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以探索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则。“电子商务时代,更要求法院裁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的运用具有独特性,司法裁判的结果具有前瞻性。”李林表示,司法运作方式的电子化,开庭审理的网络化,卷宗、法律文书送达的网络化等等,也是互联网法院在今后不可回避的探索方向。
互联网法院,是否让网购从此再无忧
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放心网购?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前景美好,但时下仍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细节,首当其冲便是互联网法院如何知道“你是谁”。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纠纷非常多,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每天的投诉量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副主任杨明表示,互联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利用身份认证系统来解决当事人的主体认定问题。
同样,杨明还指出,证据的认定仍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结构中,主体方面包括平台和交易双方,但是,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由平台控制的。很多时候,专业的鉴定机构都无法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做出鉴定。”杨明告诉记者。
杨明建议,作为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相配套的机制,要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规则,以及法院、网络平台、鉴定机构彼此之间数据端口的对接。
“互联网法院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周汉华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还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要全新设计,突破传统框架;第二,要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和制度的硬性冲突,通过法院的运作,达到优质高效的结果;第三,要注意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防止信息化加剧数字鸿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更难;第四,要形成合力,善用互联网企业的机制。
“网站的很多制度,相互之间并不衔接配套,互联网法院要考虑如何与有效的机制衔接起来,形成一个合力,而不是加大制度之间衔接的成本。”周汉华强调。
新浪法院频道事业部总经理张长昊还认为,目前,涉网纠纷数量巨大,而且不断涌现出新的案件类型,导致互联网上广泛的司法服务需求与法院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供给。
张长昊建议,互联网法院除了常规的审判执行工作,还要把推动涉网纠纷多元化解决作为重要职能,有效预防、化解纠纷。
“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向互联网领域的拓展和延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李林说。
那么,互联网法院还将带给网络、司法哪些重大变革,又将如何影响你我他?
“低成本”“快审理”,解决互联网纠纷
“互联网时代的纠纷,当事人各方跨越时空而存在,案件管辖弱化了住所、纠纷所在地等地域因素。”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于志刚认为,网络参与者的每一次活动都可能是牵涉甚广的跨界活动,这样就可能会有不止一个法院可能主张对纠纷行为享有管辖权。
以淘宝平台为例:按照淘宝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签订的《淘宝服务协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异地淘宝用户若与淘宝网店发生纠纷,如想维权必须到对方所在地法院发起诉讼,“劳民伤财”。
“这让原本作为‘选配程序’的管辖权异议,升级为几乎所有涉及互联网的案件,都要经历的标准程序。”于志刚告诉记者。
为节约诉讼参与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约定管辖”正在逐渐成为“标配”的选择模式。因此,建设专门承审“约定管辖”型涉网案件的专业法院,势在必行。
而杭州作为互联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了如阿里巴巴、支付宝、淘宝、天猫、网易等众多知名电商企业,因此涉电子商务纠纷多发频发,现实司法需求大。
“选择在网络纠纷高发地,指定或新设一个法院专门审理互联网案件,有助于节省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此外,于志刚指出,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远程等互联网审判方式,能够提供更为优质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快审理”的司法需求。
专家:互联网法院带来司法改革新方向
在便民之外,各领域专家更看到了互联网法院背后的社会意义。
李林表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利于提升司法治理网络空间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我国诉讼制度体系。它还将为依法管治网、规范网络行为提供重要的专业平台,“通过专业审理互联网案件,集中破解互联网诉讼瓶颈,及时总结规律,建立健全互联网诉讼相关规则,创建新型审判机制和司法运行体系,促进审判能力现代化。”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和运行,将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产生重大变革性影响。”李林说,互联网法院运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优化司法流程,规范司法行为,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审理效率,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极大解放和发展司法生产力。同时,让司法工作深度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最新信息技术手段,能够显著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服务能力,全面构建互联网时代的智慧法院,“这也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新的方向”。
网易集团副总裁杨巍认为,互联网法院不仅仅是在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庭审微信直播等浅层次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更是介入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对网络案件进行专门化的司法管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华也认为,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改革中的制度创新,意义重大。
此外,李林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可以探索互联网领域的法律规则。“电子商务时代,更要求法院裁判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电子数据等科技证据的运用具有独特性,司法裁判的结果具有前瞻性。”李林表示,司法运作方式的电子化,开庭审理的网络化,卷宗、法律文书送达的网络化等等,也是互联网法院在今后不可回避的探索方向。
互联网法院,是否让网购从此再无忧
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是否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放心网购?多位业内人士表示,尽管前景美好,但时下仍有许多细节问题需要解决。
这些细节,首当其冲便是互联网法院如何知道“你是谁”。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纠纷非常多,淘宝、天猫、京东、亚马逊等电商平台,每天的投诉量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副主任杨明表示,互联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可以利用身份认证系统来解决当事人的主体认定问题。
同样,杨明还指出,证据的认定仍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易结构中,主体方面包括平台和交易双方,但是,作为证据的数据都是在平台中产生、由平台控制的。很多时候,专业的鉴定机构都无法对是否存在数据造假做出鉴定。”杨明告诉记者。
杨明建议,作为与互联网法院建设相配套的机制,要探索建立第三方平台的中立规则,以及法院、网络平台、鉴定机构彼此之间数据端口的对接。
“互联网法院在国际上没有先例。”周汉华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具体制度设计和运作中还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要全新设计,突破传统框架;第二,要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和制度的硬性冲突,通过法院的运作,达到优质高效的结果;第三,要注意保护普通老百姓的利益,防止信息化加剧数字鸿沟,使得社会弱势群体更难;第四,要形成合力,善用互联网企业的机制。
“网站的很多制度,相互之间并不衔接配套,互联网法院要考虑如何与有效的机制衔接起来,形成一个合力,而不是加大制度之间衔接的成本。”周汉华强调。
新浪法院频道事业部总经理张长昊还认为,目前,涉网纠纷数量巨大,而且不断涌现出新的案件类型,导致互联网上广泛的司法服务需求与法院能提供的司法服务供给。
张长昊建议,互联网法院除了常规的审判执行工作,还要把推动涉网纠纷多元化解决作为重要职能,有效预防、化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