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意见 管控、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发布时间:2017-07-1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关键词1:强化风险管控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关系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坚持政府投资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行为边界,划定财政支出责任红线和底线。
关键词2:促进风险化解
2020年前将债务率降低到警戒线以内
严格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高风险地区化债计划管理,督促落实化解债务风险举措,确保2020年前将债务率降低到警戒线以内;对不能按期完成化债目标任务的市、县(市、区)政府,严格责任追究,并扣减相应的财政资金。
规范设区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管理
各设区市政府切实加强对所辖区政府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化解工作的指导,科学调整所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与所辖区之间的财力分配办法,规范设区市土地出让金收入分配管理。因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不合理造成区级债务率超过警戒线的,省财政扣罚设区市财政资金用于增加所辖区财力。
关键词3: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推进“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转型
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推进“实体类”融资平台公司转型,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
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对兼有公益性项目建设和商业运营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归并同类业务,转型为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前期开发、城市运营、商业运营等领域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
各市、县(市、区)政府对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依法履行国家出资企业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其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不得注入公益性资产和储备土地,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其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将政府性资源分配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行为直接或间接挂钩。
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转型后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主动向债权人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
关键词4:规范合作行为
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合规实行市场化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违法违规变相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