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建立完善优先发电购电制度 加强监管
发布时间:2017-10-21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中新网10月20日电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后,发改委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明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内容、范围和保障措施,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和清洁能源上网。
发改委称,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后,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一是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和清洁能源上网。
发改委制定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明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内容、范围和保障措施。经发改委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发改委和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制定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继续保障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
简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程序,各地在每年底结合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测算本地区下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保障范围,上报本地区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则上报下年度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建议。发改委与有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下发,并根据实际供需适当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制定加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一系列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的原则、实施保障措施、工作流程、目标责任考核等内容,形成全面、规范的管理监督政策体系。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意见,拟修改完善后出台。
二是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朝电量规模和比例,完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和价格调整机制,督促市场主体认真履行交易合同,保障市场运行平稳。同时,健全电力市锄制,规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现问题的作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是加强电力行业信用监管。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落实《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其他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机制,要求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定电力行业“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联合激励政策,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力市撤境。
四是鼓励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
引导煤炭产运需三方签订量价齐全和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合同签订和履约保障机制,有效抑制煤价大起大落,逐步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增强服务意识,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先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是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重点公开内容包括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实施等行政管理信息,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承诺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在发改委和有关政府部门官网、“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门平台,方便相关人员查阅公开信息。围绕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规范电力市场运行和市场主体准入、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地方和企业督查考核机制,采用年度考核、不定期检查、专题督查等方式,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发改委称,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后,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如下:
一是建立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公益性发用电和清洁能源上网。
发改委制定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加快建立和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明确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的内容、范围和保障措施。经发改委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取消“跨省发电、供电计划和省级发电、供电计划备案核准”行政审批,发改委和各地电力运行部门制定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继续保障公益性调节性发用电。
简化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的编制程序,各地在每年底结合电力生产和消费实际,测算本地区下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保障范围,上报本地区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建议;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则上报下年度跨省跨区送受电优先发电计划建议。发改委与有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协商,确定年度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纳入年度基础产业、新兴产业和部分重点领域发展计划下发,并根据实际供需适当调整。
为进一步完善优先发电、优先购电制度,制定加强优先发电、优先购电管理一系列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的原则、实施保障措施、工作流程、目标责任考核等内容,形成全面、规范的管理监督政策体系。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地方和电力企业意见,拟修改完善后出台。
二是规范电力市场主体行为,强化社会监督。
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继续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扩大市朝电量规模和比例,完善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和价格调整机制,督促市场主体认真履行交易合同,保障市场运行平稳。同时,健全电力市锄制,规范推进电力直接交易,严肃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入第三方机构和行业协会,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加强第三方监督。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现问题的作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形成较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三是加强电力行业信用监管。
建立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使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落实《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逐步健全其他电力市场主体准入机制,要求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获取市场交易资格。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研究制定电力行业“黑名单”、“红名单”管理办法和电力行业市场主体联合激励政策,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实行严格的行业禁入措施,逐步实现“守信者一路绿灯,失信者处处受限”,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力市撤境。
四是鼓励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
引导煤炭产运需三方签订量价齐全和有运力保障的电煤中长期合同,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合同签订和履约保障机制,有效抑制煤价大起大落,逐步完善电煤稳定供应的长效机制。增强服务意识,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先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五是推进信息公开,完善考核机制。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相关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重点公开内容包括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编制、实施等行政管理信息,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的承诺书、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信息。在发改委和有关政府部门官网、“信用中国”等政府指定网站,建立信息公开专门平台,方便相关人员查阅公开信息。围绕落实优先发电优先购电计划、规范电力市场运行和市场主体准入、建立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依规实施信息公开等重点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地方和企业督查考核机制,采用年度考核、不定期检查、专题督查等方式,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