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四部门联合发文 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
发布时间:2017-11-15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王日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工作。
根据通知,北京市、区财政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但各区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此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资成立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同时,北京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时,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根据通知,北京市、区财政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
但各区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提供担保。
此外,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出资成立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开展棚户区改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同时,北京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时,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