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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英烈保护法草案 专家:谁是英雄待明确

发布时间:2017-12-25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12月2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国人大网 李杰摄

  中国青年网北京12月22日电(见习记者 高鑫)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备受关注的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学专家认为,哪些人属于烈士,我国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有明确规定,但谁是英雄,这个问题有待立法明确。

  近年来,一些编造谣言抹黑英雄、诋毁先烈,或用娱乐化形式贬损英雄的现象不时出现。董存瑞、邱少云等曾激励几代人的英雄人物,却成了一些人调侃、恶搞的对象,这样的行为击穿了社会价值底线,触碰了法律红线。同时,这些事件呼唤国家为英烈立法专门进行保护。

  “出台英雄烈士保护法非常有必要。”曾代理邱少云烈士被侮辱案的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管委会主任胡忠义向记者介绍,早在2015年提起诉讼时,就考虑过这个问题。“当时是按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来提起的诉讼。”胡忠义回忆说,那时并没有对英雄烈士的名誉权给予特别保护,好在邱少云的弟弟邱少华老人健在,可以以邱少云亲属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5年6月30日,邱少华向北京市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加多宝公司和孙杰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我是9月29日把判决书送到邱少华的病床上,事隔一个月的10月20日,老人就去世了。”胡忠义说,若在2016年10月20日后提起诉讼,那就没有依据了。因为按普通的保护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诉讼,要求是近亲属才能提起。但邱少云烈士没有子女,唯一健在的亲属就是他弟弟。“若弟弟也不在了,那就无人能做原告。”

  胡忠义注意到,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相关立法在逐步完善。如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明确,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项立法中存在一个问题,谁来作为诉讼的主体,没有具体规定。”

  知名民诉法学家、西北政法大学民事司法改革研究所所长董少谋同样提到,对于没有近亲属在世的英雄烈士,其人格遭受损害的行为应当如何进行保护,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英烈条款”虽然规定侵害英烈人格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请求权的主张主体和诉讼程序有待明确。从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公益诉讼是选择的方式之一。

  确如董少谋所言。据新华社报道,今日首次提请审理的草案中特别规定,建立对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案件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

  董少谋解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个‘等’字绝非可有可无。检察机关之前的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和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而立法时已考虑到今后还会出现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这为侵犯英烈提供了公益诉讼的空间,正好与《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能对应起来。”

  董少谋介绍,《民事诉讼法》是个程序法,《民法总则》属于实体法。程序法有规定,实体法有依据,程序与实体一结合,检察机关就完全可以为英烈名誉权保护问题提起公益诉讼。他认为,《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写的非常科学,“不是说,有侵犯英烈名誉权的就提起公益诉讼,当侵权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才要出手。”

  董少谋表示,对某位英烈的侮辱、诽谤、诋毁,其实质目的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诋毁,大家对这些行为的关注不应仅停留在表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更多的是在维护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董少谋还认为,“英雄烈士”的范围应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可能面临挑战。《烈士褒扬条例》对“烈士”的范围和认定程序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有章可循;但“英雄”更多的则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如何界定“英雄”的范畴、“英雄”概念的时间性以及“英雄”的认定主体和认定程序等,都有待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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