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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二选一”模式当规范

发布时间:2017-12-25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今年的“双11”“双12”已过,而围绕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的争论并没有结束。“双11”前,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即商家只能选择一家电商平台作为网络销售平台。专家表示,立法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统计,去年“双11”展开促销竞争的众多平台中,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总交易额超过1207亿元,无线交易额占比81.87%,覆盖235个国家和地区。可是,空前繁荣的电商经济背后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大型电商平台推出“二选一”要求作为商家合作条件。这种“二选一”竞争模式是否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受到了业界关注。

  日前,在一场以电商平台“二选一”竞争模式为主题的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认为,“二选一”这一超级大平台垄断企业的做法限制了自由竞争。“讲公平竞争之前还要讲自由竞争,没有自由竞争就不可能有公平竞争,这一做法侵害了同行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相关价值链企业当中有关利益相关人的公平竞争权益”。

  参加了本平台的促销活动,就不能参加其他平台的促销?入驻电商平台需要不停地交纳各种费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体现出对平台内电商经营者权益的保护。

  其中,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提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有的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不参与竞争对手平台的促销活动,甚至要求商家关闭在竞争对手平台上的店铺。这种要求商家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作出‘二选一’的做法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晓晔认为,这种排他性行为是否严重到违反反垄断法的程度,则取决于行为人的市场地位。

  王晓晔表示,互联网是供货商或销售商接触消费者的一种非常便捷的方式,原则上任何销售商都有通过互联网销售其产品的权利。如果一个电商平台仅仅因为供货商在其他电商平台销售了产品就拒绝其在自己平台上销售产品,这不仅严重影响到供货商的产品销售,而且会严重影响消费者在多个电商平台选择的权利。

  “不能把电商平台的‘二选一’简单视为正常的商业策略。”王晓晔说,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即便享有自主权,它们也没有随意限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也认为,从保护平台内中小电商的层面看,这种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要求可能是滥用了自己市场优势地位,把自己商业上的优势转化为其欺诈或者欺压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的行为。

  “在电商的新经营策略行为中,不仅仅是‘二选一’问题,还有流量推广、竞价排名、搭售等问题,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必须使用平台指定的物流商、广告商,必须参加自己推广的促销活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监管部门关注的新问题。”薛军说。

  专家表示,电子商务法草案通过明确平台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地位来侵犯平台内中小经营者的经营自由与合法权利,将为打击“平台大了欺店”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原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中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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