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法院:亮出绿色司法新姿态
发布时间:2018-01-10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2017年5月27日,长泰县法院干警在岩溪国有林场种植法官生态管护林。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吴毅文
发自福建漳州
2017年1月,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人民法院建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生态保护方面,对于生态案件刑事被告人在审理期间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经环保等相关部门审核鉴定通过,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宣告缓刑甚至单处罚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一年过去了,效果如何呢?
长泰县法院院长姚毅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试行一年来,已适用4件6人,被告人自愿捐缴生态修复金合计23.5万元,漳州市县两级政府统筹设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环保、国土、林业部门等通力协作,助推法院司法创新,弥补刑法罚金刑处罚设置方面的不足。完善就地修复、补种复绿、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治理方式。
审结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2017年9月22日,长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漳州市首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
案件追朔到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因矿区矿段修路需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向他人购买了两袋黑火药藏匿在道路工地石头下,并告诉被告人王某某黑火药的藏匿地点,交代其负责管理使用及帮忙再次藏匿。同年3月3日,公安局民警在藏匿地点当场查获两袋黑火药,重计14.032千克。两袋黑火药经应用性试验均具有爆炸威力,属于黑火药类爆炸危险品。长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明知黑火药是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黑火药系生产所需,并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可不认定为情节严重,且具有自首情节,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缴交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资金各五万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长泰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缓刑判决,两被告均未上诉。
这起案件结合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生态修复资金制度,巩固发展就地、异地到公益林地、水域的“多层修复、立体保护”的漳州模式,实现了生态修复资金的精准运用。
自愿缴交生态修复基金被从轻处罚
福建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是生产铅酸蓄电池的企业,杨某龙系该公司设备部经理,负责环保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等工作,杨某宗系该公司化成车间主任,负责化成车间环保及生产等事务。
早在2014年,被告人杨某宗在生产过程中就发现公司化成车间的沉淀池污水疏通管道经常堵塞,于是他建议被告人杨某龙改动,被告人杨某龙就安排工人在车间外围另挖了3个相连的沉淀池,用一根新PVC排污管将化成车间沉淀池污水引到外围的沉淀池,并由杨某宗将化成车间沉淀池引向污水处理中心的原PVC排污管靠雨水沟一侧的外端锯断,对口径20厘米的PVC管切口用PVC封头粘封,杨某龙指挥机修工用水泥浆对该废弃的于化成车间沉淀池内测PVC排污管口涂抹堵塞。因水泥浆与PVC不能胶合,干缩后出现隙缝,导致化成车间沉淀池含铅废水发生渗漏,进入雨水沟,直接流向总排口,流入外环境。被告人杨某宗未履行巡查职责一直没有发现,直至2016年1月21-22日,环保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含铅废水流入雨水沟。经取样检测,化成车间沉淀池PVC管排向雨水沟的废水总铅10.8mg/L,总排口雨水沟闸门外排水总铅4.99mg/L,分别超过总铅0.5mg/L的排放标准20.6倍、8.98倍。
被告人杨某龙、杨某宗因为生产过程中疏于环保巡查,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铅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长泰法院审理认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缴交生态修复基金,污染设施现已整改完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017年9月22日,长泰县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判决,单处罚金共计10万元。
一年审结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环境司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增强对环保违法行为的威慑力,遏制环境形势的进一步恶化。2017年,长泰法院审结了三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案件,当事人均较好地完成了耕地复绿工作。
2016年3月初,被告人连某向连某安等6人租赁位于枋洋镇江都村二组跳庵的农用地,且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进行废石渣池的建设并使用。2017年5月2日凌晨发生溃坝,部分废石渣流入附近厂房、溪流。经鉴定,连某非法占用农用地11.65亩土壤环境已被破坏,地力基本丧失,已不适宜种植,目前状态无法复耕,需对其土壤环境进行修复。
2017年10月,长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连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11.65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考虑到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并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抢险、清理泥浆、恢复植被,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部分赔偿款,被害人亦具书对其表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连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
完善生态司法保护正能量
长泰县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对上述涉生态环境资源犯罪依法惩处,首先体现的保护生态环境法益的司法正义。其次,三起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案发之后,能投案自首,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被告人连某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外两起案件被告人在非法储存爆炸物用于矿段修路爆破或违规排放污染土地及地下水犯罪之后,自愿捐缴生态修复补偿金,有认罪、悔罪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故法院依法从宽处罚适用缓刑、处以罚金。在量刑上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生态保护优先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生态司法审判既要依法惩处犯罪、又要发挥司法救济和修复功能,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长泰县法院院长姚毅奇表示,强化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改革成为必然,面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环境案例呈现出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特征,长泰法院将继续完善生态司法保护配套机制,开展生态司法课题调研,与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共建生态多元调解平台,保持“保护、打击、修复”的“生态+司法”新格局。”
责任编辑:高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