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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出台,看专家如何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7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文扬 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越来越成为推行和实施“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1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简称为《意见》)。

  1月24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国际研究部主任陈晓晨就该《意见》的出台接受了经济观察网的采访。他对经济观察网表示,目前“一带一路”的推进速度与企业风险之间出现了不匹配的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中国海外企业乃至“一带一路”的推进将面临很大风险。

  他认为,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很高的战略意义,同时也面临难度。中国需要循序渐进地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

  经济观察网:为什么在此时提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

  陈晓晨:提出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有个背景,就是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国际民商事争端也随之增多。解决争端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横跨不同法系,法律制度差异太大,法治不健全,执法成本高,对外资排斥等,因此对非诉讼解决方案产生了巨大的需求。

  经济观察网: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具有什么意义?

  陈晓晨:目前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企业尚不熟悉,而且存在一个规则是否对中国有利、规则制定权的问题。因此,由中国牵头发起倡议构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构,具有很高的战略意义,不过也面临很大难度。因此,要循序渐进地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经济观察网:如何循序渐进地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陈晓晨:第一,参考既有经验,依托国际组织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行做法。因此,可以依托亚投行、上合组织、金砖国家等机制建立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商会(ICC)仲裁院等活动,构建国际组织基础;第二,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多边自由贸易与投资安排,比如FTA等,应当明确将仲裁调解机制放在突出位置,构建条法基础;第三,扩展中国本土的仲裁机构的能力与职权,例如深圳国际仲裁院职权已扩到一国政府与投资者之间的争端案件,吸引“一带一路”有关国家有关方面将中国作为仲裁地,构建国内机构基础;第四,鉴于目前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人才是个瓶颈,当前应当大力加强人才建设,构建人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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