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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列负面清单 地方不得变相举债

发布时间:2018-02-06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本报记者 包兴安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并列出了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等负面清单。

  “《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向乡村投入,是基于中国的现实考量而做出的正确判断。”昨日,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说,因为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本身是逐利的,不会主动投向农业农村这种利润少、风险高的领域,只有依靠政府政策的引导,财政资金的连续增加投入,才能让“产业洼地”变成“政策高地”,让“投资洼地”变成“效益高地”,形成全社会支持农业发展和农业资本资金的良性循环。

  张依群表示,解决财政资金撬动问题:一是要继续积极增加财政资金有效投入,切实把农业问题摆在政府支持经济发展、农业发展、维护农村问题的首要位置;二是要有效发挥现有政府产业引导资金作用,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农村的投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运作机制,推动农业产业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出比例;三是建立完善农业融资担保机制,财政和金融、社会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融资担保基金,降低农业产业发展投融资风险,用市场经济手段发挥政策的兜底效应,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农村发展投入。

  记者注意到,《意见》也列出了负面清单,比如,进一步加大农产品(000061,股吧)反走私综合治理力度;严禁工业和城镇污染向农业农村转移;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得违规违法买卖宅基地,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禁止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不得借乡村振兴之名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专家认为,严防地方政府借乡村振兴之名违规违法举债,在我国严控地方政府债务的大背景下更具现实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历了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农村义务教育达标、撤乡并镇、城市反哺农村和工业反哺农业的几轮发展,也相继经历了几轮农业农村发展的融资过程,现有农村债务也经历几轮产生、化解、再产生的过程。”张依群说。

  张依群建议,解决农村债务问题、防止地方政府借机变相举债,一要放,二要收。“放”要放活产业、放活资本,实现产业资本的有效对接,通过产业发展、效益提高实现资本聚集,减轻债务负担;“收”要关注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运用市场手段解决农业农村发展问题和债务形成问题,防止农村非公益性债务、非公共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借机向政府转移,真正实现产权、债权明晰。

  张依群指出,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建立完善农业担保体系,形成财政、金融、社会、担保的资本合作链条,形成产业、资本、效益的良性循环,形成债务、风险、责任的共担机制,乡村振兴战略才能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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