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击232条款:中美贸易战筹码交锋
发布时间:2018-04-03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中美之间的一个小规模的贸易战已经正式拉开序幕。
针对美国
3月23日,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的行动,中国商务部先是在当日发布了反制清单的征求意见稿,紧接着,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资深贸易律师,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标志着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已经拉开序幕,这将是中国对外贸易史上出台的非常快速的一个征税清单,是对美国擅自使用违反WTO规则的232措施的有力反击。当然也是针对美国下一步要发布的301条款征税清单增加谈判筹码。”
必须要高度重视的232措施
张毅律师认为,对美国232条款的影响力必须要有充分的评估,它并不仅仅是与WTO规则冲突那么简单,相反,它意味着美国正在调整贸易政策、战略布局、寻求新的利益平衡,这也是中国必须要加强反制的重要背景。
走出去智库特邀法律专家、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也告诉记者,“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美国发起的本次调查所引发的震动远远超出了2002年依据201条款发起的调查。”
“美中不足的是,在这个时间点,在当今国际贸易结构变化的情势下,没有太关注201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之间的关系,只是关注了232调查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很显然,232条款相对于201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WTO)保障措施,尽管欧盟包括其他的有些WTO成员普遍认定232近似于保障措施,因为该条款限制进口产品数量,只是美国依据的条款不同,但这样的认定并不完全对。”蒲凌尘律师表示。
显然,依据201条款展开的调查,必须受制于WTO《保障措施协定》,其立案、调查、裁定等必须遵守符合WTO的《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的法律标准和规定,相对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要严格得多,发起调查的国家必须证明进口的涉案产品构成了“sharp increase”,“sudden increase”和“significant increase”;损害认定的标准必须是严重损害(全面受损an overall impairment),而并非如反倾销、反补贴规定的实质性损害;同时,必须符合满足GATT第XIX条的法律标准、条件和规定(如,不可预见的发展)。再之,保障措施调查并非针对的是“非公平”贸易行为。
然而,232条款的出发点不是201条款所关注涵盖的,而是进口产品给美国构成了“国家安全威胁”,这就和201有了本质上的区别。蒲凌尘律师告诉记者,“此次232的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和国家数量,与美国过去依据该条款发起的调查,在性质、历史背景、社会条件上,具有非常大的差异。”
在232措施背后,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趋势是:美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基于“国家安全”,突显了“America First”宗旨,推行强硬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此外,美国重启NAFTA谈判、退出TPP,也说明了美国正在调整贸易政策、战略布局、规则的修正。美国正在寻求利益的再平衡。
事实上,WTO成立以后,美国在1999年和2001年发起过两次232调查,最终没有采取措施。而这一次,美国开始寻求自身主导的模式。
“如果单纯是进口数量激增,可以实施201条款,但是,如上面所述,美国依据201条款展开调查所受的约束过大,难以有效地实施并突显美国的现行贸易政策的目的。”蒲凌尘律师表示,“如果将进口产品纳入到美国‘国家安全威胁’,美国留有的空间相对较大,也相对灵活,譬如,国家‘豁免’,增加了美国的谈判筹码、加强了谈判地位,分化了进口国的凝聚力,形成了美国主导的局面。”蒲凌尘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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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美国
3月23日,对中国进口钢铁和铝产品加征关税(即232措施)的行动,中国商务部先是在当日发布了反制清单的征求意见稿,紧接着,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4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7类128项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关税。
资深贸易律师,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这标志着中美之间的贸易战已经拉开序幕,这将是中国对外贸易史上出台的非常快速的一个征税清单,是对美国擅自使用违反WTO规则的232措施的有力反击。当然也是针对美国下一步要发布的301条款征税清单增加谈判筹码。”
必须要高度重视的232措施
张毅律师认为,对美国232条款的影响力必须要有充分的评估,它并不仅仅是与WTO规则冲突那么简单,相反,它意味着美国正在调整贸易政策、战略布局、寻求新的利益平衡,这也是中国必须要加强反制的重要背景。
走出去智库特邀法律专家、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蒲凌尘律师也告诉记者,“需要引起关注的是,美国发起的本次调查所引发的震动远远超出了2002年依据201条款发起的调查。”
“美中不足的是,在这个时间点,在当今国际贸易结构变化的情势下,没有太关注201条款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之间的关系,只是关注了232调查是否符合WTO的规则。很显然,232条款相对于201条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WTO)保障措施,尽管欧盟包括其他的有些WTO成员普遍认定232近似于保障措施,因为该条款限制进口产品数量,只是美国依据的条款不同,但这样的认定并不完全对。”蒲凌尘律师表示。
显然,依据201条款展开的调查,必须受制于WTO《保障措施协定》,其立案、调查、裁定等必须遵守符合WTO的《保障措施协定》。保障措施的法律标准和规定,相对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要严格得多,发起调查的国家必须证明进口的涉案产品构成了“sharp increase”,“sudden increase”和“significant increase”;损害认定的标准必须是严重损害(全面受损an overall impairment),而并非如反倾销、反补贴规定的实质性损害;同时,必须符合满足GATT第XIX条的法律标准、条件和规定(如,不可预见的发展)。再之,保障措施调查并非针对的是“非公平”贸易行为。
然而,232条款的出发点不是201条款所关注涵盖的,而是进口产品给美国构成了“国家安全威胁”,这就和201有了本质上的区别。蒲凌尘律师告诉记者,“此次232的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和国家数量,与美国过去依据该条款发起的调查,在性质、历史背景、社会条件上,具有非常大的差异。”
在232措施背后,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趋势是:美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基于“国家安全”,突显了“America First”宗旨,推行强硬的单边主义贸易政策。此外,美国重启NAFTA谈判、退出TPP,也说明了美国正在调整贸易政策、战略布局、规则的修正。美国正在寻求利益的再平衡。
事实上,WTO成立以后,美国在1999年和2001年发起过两次232调查,最终没有采取措施。而这一次,美国开始寻求自身主导的模式。
“如果单纯是进口数量激增,可以实施201条款,但是,如上面所述,美国依据201条款展开调查所受的约束过大,难以有效地实施并突显美国的现行贸易政策的目的。”蒲凌尘律师表示,“如果将进口产品纳入到美国‘国家安全威胁’,美国留有的空间相对较大,也相对灵活,譬如,国家‘豁免’,增加了美国的谈判筹码、加强了谈判地位,分化了进口国的凝聚力,形成了美国主导的局面。”蒲凌尘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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