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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后获判无罪 吉林刘忠林申请国家赔偿1667.4万元

发布时间:2018-05-24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刘忠林。摄影 任吉军
  
刘忠林。摄影 任吉军

  封面新闻记者 薛维睿

  5月23日,蒙冤28年获平反的刘忠林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请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支付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

  代理律师屈振红向封面新闻证实,今天下午,法院留下了赔偿申请书,让他们回去等消息。

  刘忠林现年50岁,吉林省东辽县会民村村民。1990年10月29日,22岁的刘忠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东辽县公安局拘传,10月30日被收容审查;11月8日被批准逮捕。1994年7月11日,刘忠林被辽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1995年8月8日,吉林高院核准死缓判决。从一审到核准阶段,刘忠林不曾有过辩护律师,并多次否认杀人。在服刑期间,刘忠林在姐夫王贵贞的帮助下持续申诉。2012年3月28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宣布再审。2016年1月22日,48岁的刘忠林刑满释放。

  2018年4月20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庭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认定刘忠林杀死被害人郑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布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吉刑核字第52号刑事裁定和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辽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宣告刘忠林无罪。

刘忠林。摄影 任吉军
刘忠林递交的《国家申请赔偿书》。(律师供图)

  根据无罪判决,刘忠林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据律师李会清和屈振红计算,刘忠林被关押25余年,失去人身自由9218天,是目前国内失去自由时间最长的蒙冤者。

  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刘忠林请求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7874199.96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万元;赔偿伸冤费用支出50万元,赔偿后期治疗费30万元,各项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16674199.96元。

  据刘忠林的代理律师屈振红介绍,这次刘忠林案是按照按国家公布日赔偿金最新标准284.74元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7874199.96元。“赔偿请求人在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就是因为办案机关的错误导致他蒙冤,而且期间是每天二十四小时坐牢的。”

  刘忠林在《国家赔偿申请书》中表示,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由于不曾杀人,无法按要求陈述出所谓“杀人”过程,侦查人员便严刑拷打对他严刑拷打,造成身体多处伤残。此外,刘忠林还表示,出狱以后生活艰难,辗转各地打工;同时,杀人罪名对他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和身体创伤,至今无法与人正常相处与沟通,甚至出现精神抑郁症状,后续仍需要继续治疗。

  屈振红认为,赔偿金额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刘忠林人生最美好的二十多年是失去自由的,如果没有冤案,他早已结婚生子,成家立业,也不会像现在这样孤身一人,房无一间地无一垄,什么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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