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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流动性新规落地! 7月1日实施 “大棒”之下行业影响看过来

发布时间:2018-05-26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5月2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办法》自2018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此同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9号)同时废止。

  实际上,2017年12月,原银监会发布过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于征求意见稿,《办法》并无太多调整,主要监管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一致,只是在个别表述以及监管指标的过渡期方面作出修改。

  对比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修改如下:

  1、对于同业批发融资的期限集中度限额,不再规定设置具体不同期限。

  征求意见稿表示,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相比之下,《办法》对于同业批发融资不再明确“应至少区分1个月以下、1个月至3个月、3个月至6个月、6个月至1年、1年以上等多个期限”,只是强调“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2、删除“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监管标准”的表述。

  3、适当延长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达标期限。

  具体来说,对于流动性匹配率,《办法》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2020年前为监测指标而非监管指标。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曾要求银行在2019年底前达到100%。

  对于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要求在2019年6月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达到80%;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要求2018年底前就要达到100%。

  4、对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可向监管部门申请调整监管指标,适用与资产规模在2000亿(含)以上银行一样的部分监管指标,即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但银行调整适用监管指标后,非特殊原因,不得申请恢复原监管指标。

  5、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

  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新增三个流动性监管指标

  《办法》相比于原有的流动性监管考核,最大的变化在于引入三个新的量化监管指标,再加上现有的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实行不同的监管指标要求。

  具体来说:

  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与《办法》同步执行。

  由于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短期流动性缺口的能力越强。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对流动性覆盖率的简化,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尽管新增了三个监管指标,但“重头戏”其实是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熊启跃对券商中国记者称,净稳定资金比例长时间就做为监测指标,整体对银行资产负债表的约束力度较小,而其它两个指标是完全新设的。

  正是由于净稳定资金比例长期作为监测指标,因此《办法》对于这一指标的达标并不设置过渡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就表示,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央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为何要新增这三项监管指标?

  对于新增的三个监管指标各有何种考量,熊启跃对券商中国记者分析称:

  净稳定资金比率在很大程度是为了配合流动性覆盖比率要求更好地实施,防止流动性覆盖比率推出后造成的“悬崖效应(Cliff Effects)”,即银行策略性地将负债结构调整到流动性覆盖比率不能覆盖的“边缘地带”。

  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是为了更好地考核中小银行流动性状况,相较于流动性覆盖比率,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计算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理解为标准法,不需要像流动性覆盖比率一样预测未来30天的资金流入和流出进行测算,它是一个即期非预测指标。流动性匹配率是另外一个维度的测算指标,现有的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率、流动性比率主要考虑资产和负债的性质设定的,并没有考虑资产负债的期限,流动性监管主要的原则就是要防止银行过度的期限错配。流动性匹配率对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差异更为敏感,要求银行实现业务类型和期限水平的整体性平衡。

  国泰君安证券固收部高级研究员毛毳称,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内核与流动性覆盖率基本相似,还是要求体现优质流动性资产对资金缺口的支撑作用,降低期限错配,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明确不可提前支取条款的负债。

  实际上,新规出台对各类银行带来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熊启跃称,几个流动性指标的监管重点并不一样,整体对银行体系的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这次政策的出台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差异性很大,对大型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压力并不大。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要求整体较为严格,即使在这种环境下,大型银行整体的流动性覆盖比率目前已经能够达到新的监管要求。

  同业业务受抑制

  除了新增三大监管指标外,对同业业务的规范也在《办法》中有所突出。相比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新增的同业业务表述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2、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

  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和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

  当商业银行出现对短期同业批发融资依赖程度较高、同业批发融资增长较快、发行同业存单增长较快等情况时,或商业银行在上述方面明显高于同质同类银行或全部商业银行平均水平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并分析其反映出的商业银行风险变化,必要时进行风险提示或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关措施。

  流动性匹配率对银行约束大

  除了上述直观的要求外,实际上,新增的三大监管指标的测算方法也隐含着对同业业务的抑制。

  以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为例,新规要求剩余期限少于3个月的同业负债折算率均为0%;剩余期限3-12个月的则均不超过50%,其中同业存款仅为30%,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为40%。这也就意味着,同业负债如果占比较高且集中在短期,折算后的加权资金来源(即流动性匹配率的分子)就不高。

  “流动性匹配率对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的冲击较大,流动性匹配率越低,说明银行资金‘借短放长’的问题越突出,特别是通过对同业资金从来源端和运用端同时限制,起到对同业业务的抑制作用。”北京一国有大行人士称。

  毛毳也曾表示,对于新增的流动性匹配率,最大的看点是,在资金运用方面,表内其他投资的折算率全部都是100%,“基本上银行金融市场部里的投资处做的业务就是所谓其他投资,强监管政策将通道类业务、非标业务进行了限制之后,投资处开始狂买货币基金,带来了货币基金在2017年7月和8月的大高潮,现在投资行为开始受到流动性匹配率的限制,感觉银行金融市场部真的要回归司库管理的本质了”。

  不仅如此,不少业内人士还认为,商业银行自营资金的任何同业投资,除了上述货币基金外,还有对信托计划、券商资管等投资都会对流动性匹配率这一指标形成压力。

  不过,相对于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对流动性匹配率的部分项目的折算率的标准适当放宽。主要变化有,新增“来自央行的资金项目”,将央行的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的一部分;降低“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下的各项存款折算率,从70%降到50%;对于资金运用端的“7天内存放同业、拆房同业和买入返售折算率”确定为0,相比征求意见稿大幅放宽要求,对短期拆借和结算性同业存款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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