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杜绝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展非法业务
发布时间:2018-05-29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张弛)5月28日,在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主办的“2018金融街论坛年会”上,银保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在谈及金融创新与监管平衡时表示,要杜绝以金融创新或者是技术创新的名义,在没有获得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集资或者是开展非法金融业务。这对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或是金融科技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李文红指出,当前,我国银行业保持平稳运行,一些市场乱象和资金脱实向虚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遏制,首先银行业的主要经营和监管指标比较稳定。截止2018年3月末,银行业资产总额为256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5%,与上年末基本持平。关注类贷款率为3.42%,比上年末下降了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64%,拨备覆盖率为191.3%,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
其次,以同业、理财、表外业务为重点的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如2017年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和负债自2010年以来首次开始收缩,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2.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9475亿元,同业理财余额减少了3.4万亿元。同时,表外业务增速也在逐月回落,总体呈现出收缩的态势。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更加活跃,金融产品更加丰富,但是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也在不断的上升。”李文红表示,监管机构要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持续完善监管规则,不断的提高监管有效性。
对此,李文红也提到要做好的三点重点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分析、评估和监管。应当密切的跟踪分析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适时采取监管措施,尤其要顺应危机后国际监管的新趋势,加强对银行业务模式的分析研究,厘清各类新业务的产品结构、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和监管方式。
二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管者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某项业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都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要申请的牌照类型和所应该适用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的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要强化宏观审慎视角,关注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影响。对于金融创新,不能仅从单体机构的视角看待其风险特征,当前许多创新产品都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征,需要关注金融创新的风险传染链条,加强监管,协调合作,做好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国际监管同行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有效性。
李文红指出,当前,我国银行业保持平稳运行,一些市场乱象和资金脱实向虚的势头得到了初步的遏制,首先银行业的主要经营和监管指标比较稳定。截止2018年3月末,银行业资产总额为256万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5%,与上年末基本持平。关注类贷款率为3.42%,比上年末下降了0.07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为13.64%,拨备覆盖率为191.3%,风险抵补能力较为充足。
其次,以同业、理财、表外业务为重点的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取得了初步成效。如2017年商业银行同业资产和负债自2010年以来首次开始收缩,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为22.2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9475亿元,同业理财余额减少了3.4万亿元。同时,表外业务增速也在逐月回落,总体呈现出收缩的态势。
“随着我国银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更加活跃,金融产品更加丰富,但是与此同时,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关联性也在不断的上升。”李文红表示,监管机构要把握好金融创新,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平衡,持续完善监管规则,不断的提高监管有效性。
对此,李文红也提到要做好的三点重点工作。
一是要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分析、评估和监管。应当密切的跟踪分析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风险水平,适时采取监管措施,尤其要顺应危机后国际监管的新趋势,加强对银行业务模式的分析研究,厘清各类新业务的产品结构、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和监管方式。
二是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监管者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某项业务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都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分析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明确其是否需要纳入监管,以及所需要申请的牌照类型和所应该适用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的金融业务实施统一的监管标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三是要强化宏观审慎视角,关注金融创新的系统性影响。对于金融创新,不能仅从单体机构的视角看待其风险特征,当前许多创新产品都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征,需要关注金融创新的风险传染链条,加强监管,协调合作,做好系统性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化解系统性风险隐患。同时,还应当加强与国际监管同行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