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市场再放开 代理、公估业务将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18-06-29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北京商报讯(记者 许晨辉)继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放开后,6月28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这意味着保险代理、保险公估两项业务也将对外开放。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另外一则《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显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今年4月11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中宣布了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措施,外资保险中介扩容、扩大外资保险中介业务范围是此次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亮点之一。易纲表示,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同时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这也意味着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三大领域将全部向外资开放,开放力度及速度超乎意料。
据了解,除了经营限制,目前对于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而言,外资准入的限制还主要在于持股比例,一般而言,境外股东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次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意味着外资持股比例也将逐步放开。”
“持股比例的开放举措将意味着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代理领域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合资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也将有所增强。”上述人士分析认为,进一步的开放对于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预见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后,将引发新一轮保险代理机构并购热潮。
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通知》,经营保险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业务范围和市场准入标准适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另外一则《关于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公估业务的通知》显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3年以上的境外公估机构在华投资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保险公估人可以经营保险公估业务,适用《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进行业务备案。
今年4月11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中宣布了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市场的具体措施,外资保险中介扩容、扩大外资保险中介业务范围是此次保险业对外开放的亮点之一。易纲表示,中国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同时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一致。这也意味着保险经纪、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三大领域将全部向外资开放,开放力度及速度超乎意料。
据了解,除了经营限制,目前对于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估业务而言,外资准入的限制还主要在于持股比例,一般而言,境外股东在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机构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5%。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此次允许境外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意味着外资持股比例也将逐步放开。”
“持股比例的开放举措将意味着未来外资进入保险代理领域的组织形式可以更加灵活,合资公司中可以谋取控股地位,甚至还可以以独资子公司的形态经营,外资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也将有所增强。”上述人士分析认为,进一步的开放对于推动保险市场改革,促进保险市场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以及保护消费者利益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预见的是,保险代理机构的外资持股比例放宽后,将引发新一轮保险代理机构并购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