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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0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肖福明、姚科龙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裁定书。
肖福明,原系江西万年青(10.660, -0.28, -2.56%)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家住江西省南昌市。姚科龙,男,系江西省万年县文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龙公司)负责人,家住江西省万年县。
肖福明犯挪用资金罪、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告人姚科龙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一案,已经于2018年2月5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肖福明在2016年1-8月份期间,利用担任万年青公司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的职务之便,为南昌瑞明建材公司的罗某提供资金周转,私自将万年青公司1.76333653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罗某,归罗某个人使用,至今没有归还万年青公司。
2016年2月份,肖福明为解决王某1的资金周转困难,采取伪造制单、伪造支付凭证等手段,共挪用公司资金4854万元给王某1。王某1将其中的2124万元用于自己业务的资金周转;应肖福明的要求,陆续将2730万元转给黄某。2016年8月,万年青公司发现肖福明的挪用行为后,要求肖福明限期还款,肖福明与王某1于2016年8月将上述款项归还。
2015年8月至2016年7月间,姚科龙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以文某公司的名义,在肖福明的帮助下,以文某公司与万年青公司的虚假应收账款作为质押,骗取华夏银行(7.380, -0.07, -0.94%)授信6000万元(交纳50%的保证金),向华夏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共计1.4亿元,合计开立票面金额为9000万元,承兑期限均为六个月的汇票共计八张,上述汇票银行已兑付,姚科龙已将上述汇票结清;此后又合计开立票面金额为5000万元,承兑期限均为六个月的汇票共计八张,姚科龙除归还上述部分银行承兑缺口外,共造成华夏银行直接经济损失2185.96万元。
原审法院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肖福明有期徒刑八年,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被告人姚科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肖福明、姚科龙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185.96万元。
在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肖福明不服,提出上诉。
最终,经过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肖福明利用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副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854万元及1.763336539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上诉人肖福明明知姚科龙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予以确认盖章,其行为又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华夏银行票据承兑1.4亿元,造成银行特别重大损失人民币2185.9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对于上诉人肖福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肖福明在公司出纳向调查组反映有1个多亿的银行承兑汇票在肖福明手中无法交出之前,就公司超付煤款问题其已经在接受纪委的谈话,期间,一直没有主动交待其挪用1.7亿多银行承兑汇票给个人使用的事实,没有主动投案的意愿,故其在挪用资金罪中不构成自首;在骗取银行票据承兑过程中,上诉人肖福明与原审被告人姚科龙互相配合,缺一不可,故上诉人肖福明在骗取银行票据中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