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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7-27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新浪财经讯 7月27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公布关于国寿财险宜宾中支的行政处罚书。经查,国寿财险宜宾中支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被宜宾保监分局处以5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罚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宜宾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一:中国人寿(23.600, 0.06, 0.25%)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金沙江大道鑫悦湾二期13幢29号
当事人二:方夏
身份证号:511502198807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宜宾中支”)、方夏涉嫌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国寿财险宜宾中支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宜宾中支在与福安物流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及保险单中约定适用条款与附件所附条款不一致,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方夏时任国寿财险宜宾中支非车险支持岗员工,负责福安物流与国寿财险宜宾中支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的拟定以及适用保险条款的选用,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福安物流投诉相关材料、保险协议、保险单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国寿财险宜宾中支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认为其不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侵犯投保人保险权益的客观事实,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国寿财险宜宾中支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国寿财险宜宾中支罚款5万元;
二、对方夏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宾保监分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