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来平等理论的变与常
发布时间:2018-08-1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讨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由此正式拉开了法律平等理论大讨论的序幕。
法律平等主体之争。基于对法的阶级性的不同认识,出现了平等主体上“公民平等”和“人民平等”的观点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平等只限于一定的阶级范围,只能在人民内部讲平等,而不能对不属于人民的敌人讲平等。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要统一、平等地适用于全体公民。在1979年7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式上,叶剑英同志提出,“一切公民,无论是党内党外、上级下级,无论是什么社会地位和社会成分,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也被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所采纳。
立法应否平等之争。立法应否平等是另一个被广泛争议的问题。支持立法平等的观点认为,司法以立法为前提,没有立法上对公民平等权利的确认,便没有司法上的平等。经过讨论,法律平等不包括立法平等的观点实际上成为通说,被当时主要的法学教材所采用。立法应否平等的讨论,绝非只是立法参与主体、法律代表群体是否足够广泛的问题,而是如何正确理解并坚持社会主义法本质的根本性问题。在许多重大理论问题还没有完全明确的时代背景下,虽然有部分学者提出法具有社会性,但由于当时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环境制约,这种质疑很难获得广泛认同,远远不能为突破或淡化阶级划分的立法平等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法律平等理论的丰富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3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为法律平等问题研究提供了足够的动力和空间。
市场经济呼唤立法平等。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角度对立法平等的论证中,有学者认为,根据不同主体地位分别制定法律不符合市场平等竞争的原则,因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指执法,同样也指立法。这一阶段,尽管立法平等的观念被广泛接受,但许多学者仍把立法平等限定为市场经济参与中的“主体平等”“权利平等”,而非涵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更为广泛的主体与权利的平等。
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上世纪90年代,学者们已经认识到平等与效率之间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但又有明显的价值偏向。有学者认为,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效率在法的价值中居于首要地位,但效率居先并不排斥平等。只有主体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条件下公平竞争,才能激发和保证持续的效率。效率是实体性、根本的目的价值,平等是程序保障性的手段价值;效率是平等的归结,平等是效率的前提。学界表现出通过理论研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理支撑的强烈愿望,对于更强调追求效率可能产生的社会问题并没有全面、前瞻的认识和预判,使得相关研究推导出的理论观点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平等贯穿于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各方面
1999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进宪法。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强调“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平等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成为衡量政治是否善治、经济是否健康、文化是否进步的正当性基准,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护法等法治建设各环节,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治理各领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日益增长的社会背景,深刻地影响着法律平等问题研究重点的实践转向,相关研究越来越关注公平正义的实现问题。
梳理改革开放以来人权理论研究中平等问题的演变,其意义不仅在于回顾过去、唤醒历史记忆,还在于把握规律、明确方向。从法律平等理论大讨论,到平等从形而上的理论研究逐渐走向形而下,深入到技术化、具体化的现实观照,除了立法平等研究持续被关注的“常”,每个时期学者们关注法律平等的话题和视角又不断在“变”。但理论观点和研究成果随时代变迁、政治话语和大众观念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又体现了人权理论研究与时代相呼应的不变特征。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 人民日报 》( 2018年08月12日 05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