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要求通过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发布时间:2017-08-1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最高法要求通过破产审判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后续雷霆手段可期
澎湃新闻记者 蒋梦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意见》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在此前的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处理“僵尸企业”的相关情况。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新的定位
“僵尸企业”不是什么新词汇,不过近来,这个词频繁出现在各个重大场合,似乎有了新的意味。
7月中旬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表示,“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7月2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通稿中提到“僵尸企业”,并强调要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7月27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财办官员首度“官方”权威解读了“灰犀牛”,包括国有企业高杠杆、地方债务等风险隐患。
可以说,处置僵尸企业被放到一个高度的定位上。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道,《意见》并未推出新的审判机制,未来相关司法活动仍需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进行,《意见》的主要意义是政策性的。同时,在司法体系中,法院是相对“被动”的机关,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换言之,如果在法律上要对“僵尸企业”采取新的行动,也需公检法协同并进,方能产生实际效果。该人士还表示,意见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将相关工作置于重要地位并已有相应部署,这对在审案件的推进以及未来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是有助益的。
何以重要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介绍,2016年国有企业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中指出,电力、热力、冶金、石油加工等行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较高,其中,钢铁的比例是51.43%、房地产为44.53%、建筑装饰31.76%。从所有制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远高于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的比例。
从行业分布看,“僵尸企业”主要分布于钢铁、煤炭、电力、冶金、石油加工等传统经济部门和产能过剩行业。中央之所以如此看重处置僵尸企业,是因为其中蕴藏的风险。风险又何在呢?
僵尸企业的存在拉低了行业的平均生产率水平;同时,资本和劳动力被错误配置到此类企业,阻碍了它们向高效企业的流动,影响了高效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僵尸企业正在吞噬健康企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今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在各行业内,对僵尸企业投入的资本份额越高,健康企业获得的投资和就业增长就越低。
除此之外,僵尸企业的存续也影响到资金流向中小民营企业。国务院参事夏斌向澎湃新闻表示,当前实体经济改革是不够到位的,因为市场没有出清,僵尸企业没有出清,过剩的产能、过剩的资产泡沫没有解决,央企、地方政府在获取资源上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就显得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问题不好解决,导致很多资金最终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里面去。
广西有色于2015年陷入兑付危机,并于9月12日宣告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成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中第一家破产清算的企业。在爆发了8次债券违约后,2016年10月东北特钢也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在债券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随后,山东、山西、内蒙古、安徽等多个地区的国企债务偿还出现风险,甚至是危机,但在银、政、企特殊的关系中,地方政府仍然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来呵护“僵尸企业”。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僵尸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一般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是51%。
2016年9月份,《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同时明确这类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不得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
银监会8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不得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实施债转股。
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结合最高法的表态和整个大环境来看,清理“僵尸企业”确实是今年的一件大事,目前已在“排兵布阵”,相信不久后“雷霆手段”也应可期。
澎湃新闻记者 蒋梦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
《意见》把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放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要求通过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的功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推动经济去杠杆。对于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降低企业杠杆率。对于虽然丧失清偿能力,但仍能适应市场需要、具有营运价值的企业,则要综合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制度手段进行拯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再生。
在此前的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处理“僵尸企业”的相关情况。2016年,全国新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浙江、广东、江苏新受理的案件数量居于前三位,占全国破产案件总数的48%。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3602件,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国法院共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类和破产类案件4700余件,审结1923件。
新的定位
“僵尸企业”不是什么新词汇,不过近来,这个词频繁出现在各个重大场合,似乎有了新的意味。
7月中旬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家主席习近平的表示,“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7月24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通稿中提到“僵尸企业”,并强调要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
7月27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财办官员首度“官方”权威解读了“灰犀牛”,包括国有企业高杠杆、地方债务等风险隐患。
可以说,处置僵尸企业被放到一个高度的定位上。
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向澎湃新闻分析道,《意见》并未推出新的审判机制,未来相关司法活动仍需严格依据现行法律进行,《意见》的主要意义是政策性的。同时,在司法体系中,法院是相对“被动”的机关,必须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换言之,如果在法律上要对“僵尸企业”采取新的行动,也需公检法协同并进,方能产生实际效果。该人士还表示,意见表明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将相关工作置于重要地位并已有相应部署,这对在审案件的推进以及未来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是有助益的。
何以重要
据国务院国资委副秘书长彭华岗介绍,2016年国有企业清理退出“僵尸企业”4977户,涉及资产4119.9亿元。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中指出,电力、热力、冶金、石油加工等行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较高,其中,钢铁的比例是51.43%、房地产为44.53%、建筑装饰31.76%。从所有制来看,国有和集体企业中“僵尸企业”的比例最高,远高于民营企业、港澳台及外商企业中的比例。
从行业分布看,“僵尸企业”主要分布于钢铁、煤炭、电力、冶金、石油加工等传统经济部门和产能过剩行业。中央之所以如此看重处置僵尸企业,是因为其中蕴藏的风险。风险又何在呢?
僵尸企业的存在拉低了行业的平均生产率水平;同时,资本和劳动力被错误配置到此类企业,阻碍了它们向高效企业的流动,影响了高效企业的竞争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僵尸企业正在吞噬健康企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今年发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在各行业内,对僵尸企业投入的资本份额越高,健康企业获得的投资和就业增长就越低。
除此之外,僵尸企业的存续也影响到资金流向中小民营企业。国务院参事夏斌向澎湃新闻表示,当前实体经济改革是不够到位的,因为市场没有出清,僵尸企业没有出清,过剩的产能、过剩的资产泡沫没有解决,央企、地方政府在获取资源上有更多的发言权,因此就显得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问题不好解决,导致很多资金最终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里面去。
广西有色于2015年陷入兑付危机,并于9月12日宣告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成为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人中第一家破产清算的企业。在爆发了8次债券违约后,2016年10月东北特钢也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并在债券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随后,山东、山西、内蒙古、安徽等多个地区的国企债务偿还出现风险,甚至是危机,但在银、政、企特殊的关系中,地方政府仍然倾向于通过行政手段来呵护“僵尸企业”。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僵尸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一般企业的平均资产负债率是51%。
2016年9月份,《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对于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要破除障碍,依司法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全面清查破产企业财产,清偿破产企业债务并注销破产企业法人资格,妥善安置人员”;同时明确这类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不得作为市场化债转股的对象。
银监会8月9日发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东资质、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不得对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实施债转股。
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结合最高法的表态和整个大环境来看,清理“僵尸企业”确实是今年的一件大事,目前已在“排兵布阵”,相信不久后“雷霆手段”也应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