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法治反腐声隆隆,腐败分子心慌慌
发布时间:2018-08-30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8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召开,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与初审稿相比,修正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察委员会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调整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的修改完善,不仅是立法者精益求精提升立法质量的体现,更是坚定不移推进法治反腐的又一次宣示。
今年4月,监察法通过引发的舆论热度尚未散去,初次提请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便再次吸引了社会各界的目光,其中多个看点备受瞩目。如,草案增设一章规定了缺席审判——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专家指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制度,以往外逃人员只有被追逃回国才能对其审判,如今通过修改刑诉法建立缺席审判程序,即便外逃人员逃到天涯海角,也难逃法律正义的审判。又如,草案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删去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这方面的修改有利于及时解决与监察法之间的衔接问题,及时弥补了因为监察法的实施而可能导致的监委与检察院两个办案机关的衔接真空。从以上修改不难看出,密织反腐“法治之网”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重头戏”。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是“龙头”,更需要在广开言路的基础上科学考虑、精妙权衡,以良法推动善治。较之草案初审稿,二审稿更为周延、精细。如,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草案初审稿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有意见提出,人民检察院采取先行拘留措施是在案件移送前还是移送后,表述不清楚。据此,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与监委的办案协调衔接机制,规定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无数立法实践证明,规则越明确,执行力就越强;程序越规范,公信力就越高。可以预见,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一旦审议通过,必将在惩治腐败方面释放更大威力。
这份信心不是来自想象,而是源自于用事实说话的法治反腐成效。看看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反腐数据、效率和质量,看看近期省部级、厅局级和县处级干部投案自首的新闻接踵而至,看看国家监委等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之后外逃人员投案人数不断刷新……这不仅是反腐败持续高压形成日益强大的震慑效应,更是深化改革带来的制度优势持续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体现。(段相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