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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这颗“定心丸” 医患纠纷有解了

发布时间:2018-09-20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随着《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月1日起实施,缓和医患关系的做法,将被上升到法律层面。一些在生死面前看似无足轻重,却可能影响整个社会医患关系“松紧”的“小事”将有法条保障,例如:条例首次明确,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

    9月12日,《人民日报》以题为《解决医患矛盾需预防疏导并举》发表相关评论,文中写道:事实上,病历公开也是加强医患沟通的一项重要措施。病历公开承载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等权利,让患者更多地参与到医疗决策过程,他们才能更准确地理解医疗过程的风险。

    此次新发布的《条例》将公开病例、说明诊疗措施、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咨询事由等纳入法条“硬条款”,希望以此为突破口,营造医患间“好好说话”的气氛,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

    缓解医患对抗 有了具体制度保障 

    前些年,一名上海儿科医生因病患家长一句“你没吃饭,关我屁事”心酸微博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在过往的医患纠纷中,不好好说话引发的小事化大并不鲜见。一方面,患者忍受着病痛,枯等2小时,见面3分钟;另一方面,医生苦坐5小时,难解1次手。医患双方都有一堆不开心的理由,就医本身也决定了医患地位相对不平等的情况,使得人们内心有着微妙的变化。因此医院这个特殊的社会环境是一个平衡极易被打破的脆弱环境,很小的摩擦就可能造成并助推医疗纠纷的发展。

    “《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说。从总体上来讲,该条例在医患关系的平衡上起到了“定心锤”的作用。

    《条例》的出台借鉴了之前已经取得成绩的相关经验。郭燕红介绍,2013年以来,全国医疗纠纷总量累计下降20.1%;涉医案件累计下降41.1%。2018年1—8月份仍保持持续下降的趋势。超过85%的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投诉专门管理部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为主要渠道,每年超过60%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化解,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

    这些成绩显著的相关做法很好体现了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的益处。为此,《条例》将深入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郭燕红说。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条例》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纠纷事故鉴定 找专家干这个技术活 

    “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是保障患者权益、预防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郭燕红表示,通过贯彻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控制与持续改进体系,根据《柳叶刀》今年5月发布全球195个国家医疗质量和可及性排名,我国由2015年的第60位提升到2016年的第48位,1年时间提升12位,是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

    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三级医院门诊满意度指数89.45,住院患者满意度指数95。

    公众满意了,就是从源头化解纠纷。通过持续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模式,使看病就医更加便捷,群众获得感不断增强,将大大抑制纠纷的发生。

    然而,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的矛盾,医疗纠纷也会因医疗意外时有发生。提高医疗质量将大大降低医疗事故,但医疗意外难以避免。

    是事故还是意外,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的问题。为了形成专业的鉴定意见,条例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并对咨询专家的选取作了规定。

    科学性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基础。申卫星表示:“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评议确保。”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如果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当中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鉴定。”郭燕红说。

    发生纠纷赔偿 引入风险分担机制 

    在种种预防措施下,如果医疗纠纷还是发生了,怎么办?《条例》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提出了系统多元的处理途径。

    郭燕红表示,《条例》规定的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是解决医疗纠纷的系统性方案,为医患双方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更多渠道和便利。

    “近年来,我们大力推进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的‘三调解一保险’模式。”郭燕红说,同时坚持对涉医违法犯罪“零容忍”,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这一内容在《条例》中也有明确体现。

    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此次条例明确医疗损害赔偿金额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实际上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申卫星回忆,1987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给予患方一次性经济补偿,即“只补不赔”;2002年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承认患者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且明确规定了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但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相比,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

    《条例》不仅明确了赔偿额度,还明确了赔偿途径。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

    申卫星解释,目前我国的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前者由医疗机构承担,后者由患者本人承担。负责赔偿的范围也不同,医疗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时适用医疗责任险,诊疗活动中发生医疗意外情况由意外险向患者给付保险金。

    据介绍,全国有11万余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北京、江苏等20余个省份建立调保衔接工作模式,通过新模式的探索保障患者获得赔偿的权利。例如,江苏省徐州市正在试点风险互助金制度。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张金宏介绍:“由医疗机构按比例缴付建立‘互助金池’,当责任赔偿额小于2万时,赔偿金由互助金池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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