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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忆上海滩民法“老法师”傅鼎生

发布时间:2017-08-16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傅鼎生教授。 资料图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唐豪臻

  8月7日上午9点半,上海龙华殡仪馆,上海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赶来送傅师(傅鼎生)最后一程。两旁的挽联“忠厚为人诚挚交友大先生,严谨治学淳切育人好老师”格外醒目。而这,也正是傅师一生的真实写照。

  傅鼎生教授出生于1953年2月,25岁那年入读西南政法大学。此后与民商法结缘。他曾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期刊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消保委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笔者至今依旧无法平复自己的心情。自8月3日上午7点半起,师长、同学、朋友们都纷纷焦急地通过电话、微信询问笔者的博士生导师傅鼎生的最新情况。笔者知道,大家是多么想从本人口中得知朋友圈里正在流传的或者听到别人转述的,是假消息啊!但事实如此残酷:因病医治无效,傅师于2017年8月3日7时25分,在上海瑞金医院逝世,享年65岁。

  笔者与傅鼎生老师的师生情寥寥十载,但是充满很多故事。笔者从2006年本科入读华东政法大学,到2016年民商法学博士毕业,十载华政园的时光,平时的学习和生活承蒙傅师的很多关心和照顾。

  “学得巧一点”

  报考华东政法大学之前,就听说了傅鼎生老师的鼎鼎大名。考入华政以后,学长学姐们更是对傅鼎生老师的课赞不绝口,“一定要去听,不然就白来华政读书了!”

  根据学校安排的课程,大一上学期并没有与专业有关的课程,因此,最早也要等到2007年上半年、也就是大一下半学期才有机会选修傅鼎生老师的“民法总论”。记得那时选课前,心里一直在祈祷一定要选到他的课程,就算选不到,也要挤时间去旁听。幸运的是,笔者选上了。

  于是,2007年上半年在华政松江校区的明法楼,每周一次的民法总论课堂上,都会看到他和蔼可亲的笑脸。傅师在课堂上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学得多一点,学得扎实一点,学得巧一点”。傅师上课深入浅出,信手拈来的最新法治热点结合课堂内容让人感受深刻。初入民法殿堂,笔者如饥似渴地从傅师课堂汲取养分。也是在他的课堂上,笔者下定了决心——在本科毕业以后,继续学业生涯。

  犹记得第一节课上,傅师温文尔雅地站在讲台前,语重心长地对我们讲民法的概念与本质,强调民法的特殊性,并对初入民法殿堂的我们提出了很多建议,印象深刻。

  傅师说,学习民法需要把握民法每一个基本概念,注意其内涵,切忌望文生义。比如民法中的“人”与一般生活中的“人”的定义是不同的,民法中的“人”专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其他组织社团、国家(诸如土地所有权人)。又比如“出生”,民法的语境下特指“与母体相分离”且“保有生命”。如果一个孕妇产出死胎,那么自当无法进行出生登记,但是,如果胎儿是在产出后再死亡的,则应当进行出生登记、以及死亡登记。

  傅师还说,民法学习要把握每一项制度,并掌握其产生原因、始末、立法理由。在学习课堂知识的同时,要多关心各个学者对于每项制度的“学理解释”,博采众长。此外,还需要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于某个出台法律所作的法案草案说明。

  对民法中有很多相近、相似的概念,傅师说需要辨析疑似。不同概念、制度进行比较,结果可能一样,但原因不一定一样,比如同样是指法律关系的消灭,有无效、撤销、终止、解除等各种情形。需要结合每个具体案例、不同的语境进行分析。

  傅师最后强调,学习民法一定要融会贯通,生活是丰富的。民法是基本法律制度,解决一般、抽象的问题;不像其他部门法,针对具体综合问题,进行规范。因此,民法的学习一定要结合身边的案例。

  三元论分析方法

  大一下学期民法总论的学习一晃而逝,接着要开始大二上学期的选课了。而笔者又有幸选上了傅师在本科开设的第二门课程“物权法”。那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记得第一次上“物权法”的时候,傅师就开玩笑地和我们说,大家赶上好时代了,不同于你们的学长学姐,现在终于有本物权法了。第一节“物权法”课上,傅师开门见山、一针见血地指出了物权的本质——定分止争(确定名分,停止争斗)。而矛盾产生的根源就在于资源的有限性以及人类欲望的无限性。

  讲到此时,傅师举了个商鞅变法时的例子,“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有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绕舜禹汤且皆如骛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原来,民法的学习不光可以通过身边的例子进行丰满,更是可以通过中华五千年的文化底蕴、传统引经据典。傅师真是大家!

  此外,不同于“民法总论”的学习,傅师对于有了一定民法基础的我们又提出了更高的学习要求,并时常教导我们,对于某个法律问题,一定要多角度进行分析,进而傅师给出了自己的观点,也就是

  三元论分析方法——“关系、权利、行为”。

  大四的考研岁月,笔者每周仍然会坚持去听傅师的讲课。他的物权法、民法总论笔者从大一开始听到大四本科毕业,虽然年年听,但年年不同的内容,百听不厌。傅师驾驭文字的能力早已经臻于完美,逻辑清晰,环环相扣,鞭辟入里,娓娓道来。

  课后,笔者也经常与他讨论相关法律专业问题。傅师在笔者考研期间给了众多的鼓励,并且对笔者复习专业课时的盲点也一针见血地指出,还与笔者分享了他对于当时“新鲜出炉”的侵权责任法的看法,嘱咐笔者多看看刚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理论联系实际,实际紧扣热点。

  傅师曾说过,做学问需要两方面的积累。积累之一,在于博学。因此应当多阅读,广见识。读书应当思辩。不能一味盲从,不唯书、不唯上、不唯众、只唯实。不能迷信权威,不能迷信先人,要以批判的方式去读书,培养自己的思考分析能力,同时吃透掌握阅读对象的精神。

  积累之二,在于动笔(写报告)。写报告是一个思考过程,研究过程,也是一个学习过程。为解决一个现实问题而思考、研究,查阅各国的立法,查阅各种学说,进行制度史、学说史的研究,运用基础理论作出结论。这种积累,终身不忘,久而久之,在某一方面定有成果。

  教书育人的勤园丁

  如愿考取华政硕士以后,民商法专业的硕士会安排傅师的票据法和债法总论。笔者以为有了傅师本科期间的“民法总论”和“物权法”的听课基础,听他的课应该不难。但是,傅师的课却让人脑洞大开,在民法浩瀚的海洋中继续带领我们乘风破浪。

  傅师曾满怀深情地说:“民法的精神是司法自治,意思自治。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上的人确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从而使民事主体平等。而这种平等的确立是由人的本性——追求自由决定的。所以说民法是从人的本性出发,制定出一套符合人性的规则,这也就是民法的魅力。”

  不同于本科阶段授课语言的生活化、课堂上有精心准备的PPT,研究生阶段的傅师经常拎着一个沉沉的包、泡上一杯浓浓的茶、带着一本翻烂的法条就来给我们上课了。傅师的课需要全神贯注,他会经常冷不丁地把话筒递到学生的面前,让人回答问题。他用粉笔一笔一划地书写板书,有时候也经常画图来帮大家更清晰地认识复杂的法律关系。

  傅师对于债法有着自己独到的理解和深刻的认识。记得他给我们上的第一个专题便是“债法总则存与废”。他简明扼要地分别剖析了同意以及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当今各个主流学说。随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立法技术必须要与立法内在相互联系;债的分则中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均为债的内容,多多少少会适用债总制度(包括债的各种制度、债的担保、债的保全)。如果一味否定债总,则必须通过其他技术手段加以弥补,如采用“准用”的法解释学,届时内容必将重复冗长。因此,设立债法总则必不可少。

  对于我们听课的而言,记傅师课程的笔记很困难,经常要反复咀嚼他的上课内容,也要经常课后“抓住”他刨根问底。但是,他总是有求必应,直到让每一个学生都得到了满意的答案,他才在我们的注视下走出韬奋楼。

  傅师也非常鼓励学生做出各种尝试。研一第一学期刚开学不久,笔者临时起意打算申请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国际商法硕士项目,与傅师交流,他非常支持这一决定,并且欣然为笔者写下了推荐信。在即将飞往新加坡求学的前夜,笔者专门打了个电话给傅师。

  他告诉笔者,一定要好好学习英美普通法的内容,与国内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关的比较法研究。读研期间,学校也会组织各类调研、学术创新活动,学生找他做指导老师,他从来不会拒绝,并且会很认真地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并且联系身边的朋友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社会实践。

  “学以致用,服务社会”

  对于一个民法学家所肩负的社会任务,傅师曾总结为8个字

  “学以致用,服务社会”。傅师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而使社会趋于公平是每一个学法律的人不容推卸的责任。“我们的任务就是将规则转变为秩序。”因此,傅师除了在学校里教书育人外,他也热心上海的法治发展,经常可以在上海的各类法治频道上看到他活跃的身影。

  印象深刻的是2014年的“3·15之夜”,傅师参与了上视新闻综合晚间9点半新闻夜线的“夜线约见”,与主持人臧熹一起讨论了“"小病大修"的汽修4S店”的话题,傅师在电视上一针见血直接亮明观点:“小病大修”是以欺骗的方法来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坐在电视机前观看节目的笔者热血沸腾,直呼过瘾。

  此外,他也是上海各个法院遇到疑难问题时公认的可以给予法官办案思路的“老法师”。笔者于研二暑假期间,有幸参与了学校与上海法院共同组织的法律助理项目。其间,笔者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分时旅游度假合同解除权”的相关法律问题邀请到了傅师来院讨论。

  傅师针对复杂的案情,拨开重重迷雾,指出了分时旅游度假合同首先是一种无名合同。靠不上任何有名合同,如承揽、委托、租赁(有特定租赁物,确定租赁期)、买卖(移转所有权)。往有名合同上寻找突破的目的是为了“解除权”,解除权基于信赖关系,具有人身属性,即不可转让,无论从权利、义务角度出发服务对象都是特定的。

  而从“不可转让”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权利可以转让,原告无解除权,不具有人身属性。案件不必定性为某种特定的有名合同。既然是合同,就是买卖某种权利,某种债权,综合性的债权,如旅游度假分时中规定的“8天7夜”、可升级会员、可转让等属性。如此,建立了债权,也就无所谓被告有无履行资质。

  傅师进而针对案件提供了自己的解决方案:首先,民法解决不了的,就适用经济法,本案可以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如赋予消费者冷静期的法定权利。其次,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如果是重大误解撤销的话,法官说了算,既不损害被告经营情况,也保全了原告。与会的其他专家、上海法院各级领导、主审法官等都啧啧称赞,上海滩民法“老法师”的称号名不虚传!

  无私奉献的好导师

  傅师对学术的认真细致、无限热情都是笔者一生值得学习的。笔者在硕士毕业后继续选择留校攻读博士学位,傅师起到了关键的促进作用。博士面试的时候,傅师更是当场直接帮笔者“圆场”。

  有一次,邹碧华老师问了笔者一个问题,笔者一时没答上,不知所措。傅师和高富平老师马上眼神交汇,唱起了双簧帮笔者解难。高老师说,小唐这个问题是不是之前傅老师没讲过啊?傅师笑嘻嘻地对笔者微笑了一下,马上接了过来,帮笔者解答。

  读博以后,傅师的商法课专题研究是博士期间难度最大的课程,没有之一。不同于本科、硕士期间由他一人在讲台上温文尔雅、滔滔不绝的讲课方式,他给博士生们的授课方式转为“苏格拉底式”的互动,经常会时不时地直接点名听课同学回答问题,并且不断地追问,直到把我们上课的每个人都问到“哑口无言”。一学期上完颠覆了好多自己原有的商法知识结构,不过也感谢他提供了很多不同的视角看待问题。

  读博期间,笔者自己的博士生导师邹碧华老师因突发心脏病意外离世,傅师第一时间联系了笔者,在电话里哽咽地跟笔者说起了他和邹老师之间的忘年情谊,并表示会帮助笔者继续学业,代替邹老师指导笔者博士论文写作,题目不用换,就用之前和邹碧华老师确定的。

  医院里的博士毕业典礼

  傅师那时已经退休,所以笔者应该也算是他最后收的一个博士了。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傅师百忙之中多次抽出时间审阅全文,对全文的构思、结构、用语给予了细致的指导,一稿、二稿、三稿不断修改,提出建议,针对论文中的一些法经济学领域的问题,给笔者推荐好多文章和书单。

  而当论文正式提交之际,不幸得知傅师入院治疗。之后,为了分担傅师家人的压力,傅门男生轮流陪夜,笔者陪了三晚,和傅师聊了很多,从学术论文、未来的职业选择到生活新闻、八卦娱乐等。

  记得第二次陪夜,正值马上博士论文答辩,第二天早上起来,他拉着笔者在医院走廊里还和笔者讲该如何答辩,如何应对答辩老师可能提出的各种问题。论文顺利答辩通过后,笔者发了个短信告诉了傅师,马上得到了他的回复,“这一天终于盼来了!祝你、祝各位成功。好消息让我精神倍振,可喜可贺!”

  2016年6月,我们几位傅师的博士一起到瑞金医院找傅师合影留念。在医院的大草坪旁,他穿上导师服一一为我们拨了博士帽上的帽穗,令我们深受感动。作为他带的最后一批博士生,我们感到非常自豪,希望可以在各自的岗位上传承他的学术,为中国的法制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

  2016年教师节,笔者发了短信祝他节日快乐并告知傅师,笔者已经顺利考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在职博士后,他恭喜笔者继续深造。有了傅师的鼓励,让笔者也更加坚定了虽然不在高校当老师、直接投身于学术事业,但是只要有一颗学术的心,无论毕业以后从事何种法律职业,都可以继续为学术作出贡献。

  傅师曾说:“做人,得尊重他人。尊重与自已交往的一切人。如何尊重人?不只是礼貌礼节,不只是施恩施惠,不只是温良恭俭让,而是把人当人看。何谓把人当人看?尊重他人的思想、意志就是把人当人看。做人,还得尊重自己。只有自尊,才能自信;只有自尊,才能自强。”

  斯人虽已逝,但傅师对“做人”与“做学问”的这些教导,笔者相信在笔者今后的人生路上会一如既往、深深地影响着笔者,这也是笔者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2013级民商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法学应用研究所在职博士后)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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