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刑诉法修改三大看点: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发布时间:2018-10-27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聚焦刑诉法修改三大看点
正义网北京10月26日电(检察日报记者谢文英)今天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98.8%的赞成率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共有26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相对于1996年和2012年两次“大修”,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反腐败追逃追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作出的修改,意义重大。
完善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
国家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颁布实施后,人民检察院对反贪反渎案件的侦查职能整体转隶。为落实宪法有关规定,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作出两方面修改。
首先,调整了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其次,在涉及监察体制改革的衔接部分,对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涉及的程序性机制作出衔接性规定。
丰富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手段: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按照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正式接受审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适用于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的情形。
如何保障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的权利,也是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反复斟酌、慎重考虑的地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仅从告知、送达以及辩护等方面为被告人设计了充分的权利保障措施,而且在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入口”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吸收司法改革成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速裁程序写入法律
早在2014年和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分别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以及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到2018年11月,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期满。王爱立表示,在这个时间节点总结试点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很有必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增加了速裁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当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