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税务:延长地震灾区纳税申报期限 最长可延至年底
发布时间:2017-08-17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四川税务:延长地震灾区纳税申报期限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8月16日联合下发《关于九寨沟地震灾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出台申报期限、延期缴纳税款等六项征管举措,支持纳税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
一是延长申报期限。将受灾地区8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本月31日,对仍无法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可延至2017年12月31日。受灾地区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类等资料可在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报送。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地震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经省税务机关核准后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缴纳期限,到期后因灾情仍无法缴纳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将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免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7年8月8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至2017年8月8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是核销灾区纳税人欠税。对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五是关于发票供应和税控设备办理。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丢失空白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申请,及时进行核销、备案,补发发票领购簿,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对以上情况不予处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的税控设备,需重新发行的,税务机关比照丢失、被盗金税设备的规定办理,不予处罚。
六是暂停税务检查。暂停对受灾地区受灾严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检查类工作。(央视记者 温晓)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8月16日联合下发《关于九寨沟地震灾后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出台申报期限、延期缴纳税款等六项征管举措,支持纳税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
一是延长申报期限。将受灾地区8月纳税申报期限延至本月31日,对仍无法限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最长可延至2017年12月31日。受灾地区纳税人报送的备案类等资料可在正常生产经营后一次性报送。
二是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因地震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经省税务机关核准后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缴纳期限,到期后因灾情仍无法缴纳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将缴纳期限延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是免缴查补税款滞纳金。对因地震灾害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在2017年8月8日以前被税务机关查处需要补缴税款的,其所涉及的滞纳金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起算,至2017年8月8日起中止计算。滞纳金重新起算的时间,由原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和生产经营恢复情况确定。
四是核销灾区纳税人欠税。对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五是关于发票供应和税控设备办理。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丢失空白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税票(含各种完税凭证)、发票领购簿等资料的,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申请,及时进行核销、备案,补发发票领购簿,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对以上情况不予处罚。纳税人因地震灾害毁损的税控设备,需重新发行的,税务机关比照丢失、被盗金税设备的规定办理,不予处罚。
六是暂停税务检查。暂停对受灾地区受灾严重企业的税务稽查、税务审计、纳税评估、反避税调查等检查类工作。(央视记者 温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