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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俣公约》16日生效 中国将采取6大举措履约

发布时间:2017-08-18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继《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后,国际化学品领域的又一重要国际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于8月16日,正式生效。

  资料显示,汞俗称水银,银白色,是常温下唯一呈液态的金属,其比重为13.546,熔点-38.87℃。汞具有良好的导热性、导电性、延展性、高密度及高表面张力,是一种可用于多种用途的优良材料。

  但是,汞释放到环境后将长期存在,能够通过大气长距离传输,经生物累积可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显著不利影响。

  水俣是日本的一座城市,20世纪中期曾发生严重的汞污染事件。为了应对全球性的汞污染问题,2013年10月,国际社会就具有全球法律约束力的汞文书文本内容达成一致,并将其命名为《关于汞的水俣公约》(以下简称《汞公约》)。

  目前,国际上包括中国在内共有74个签约方。对此,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表示,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汞生产、使用大国,履约任务艰巨。

  中国已成立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

  根据《汞公约》第31条规定:“本公约自第50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交存之日起第90天开始生效”。

  2017年5月18日,联合国同时接受了第45-52份批准文书,因此,公约将自2017年8月16日起生效。

  2016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汞公约》。因此,在8月16日,中国和其他74个国家一道成为首批缔约方。

  赵英民介绍,中国在汞污染防治方面也取得了积极进展,主要采取了五方面措施。

  首先,建立履约机制。2017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环境保护部等部委组成的国家履行汞公约工作协调组,形成多部门各负其责、协同推进履约的工作格局。

  其次,限制淘汰重点行业用汞工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乙炔法聚氯乙烯列入限制类,将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列为淘汰类。“十三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求“淘汰高汞催化剂乙炔法生产聚氯乙烯工艺”。

  第三,控制大气汞排放。针对燃煤电厂、工业锅炉、有色金属冶炼、水泥生产等大气汞排放重点行业,制定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汞列为管控指标。

  第四,限制产品中汞的使用和添加。1997年,原中国轻工总会、原国家经贸委等9部门(单位)出台关于限制电池产品中汞含量的政策。

  目前,我国普通干电池已基本实现无汞化。2013年,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出台政策,进一步推动淘汰含汞湿度计、体温计、血压计等含汞产品;推广荧光灯低汞、微汞技术。

  此外,推进含汞废物回收利用。“十二五”期间,全国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回收利用废汞触媒5.7万吨,回收利用废汞灯管约1.2亿只。

  目前汞污染的治理已经列入国务院在2016年11月发布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这一规划,国家明确要求加强汞污染控制,禁止新建采用含汞工艺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到2020年聚氯乙烯行业每单位产品用汞量在2010年的基础上减少50%。

  国务院要求,加强燃煤电厂等重点行业汞污染排放控制。禁止新建原生汞矿,逐步停止原生汞开采。淘汰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添汞产品。

  对此,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邹首民对21世纪经济报道分析,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经提出了汞的排放要求,但目前的脱汞并非上单独的脱汞设施,主要是通过脱硫脱硝设置和除尘装置进行协同控制。

  “现在发改委对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有单独的电价补贴政策,但对脱汞并无类似政策。”邹首民介绍。

  含汞产品将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

  8月15日,环保部等14部委公告了未来中国将采取的六大减汞措施。

  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开采新的原生汞矿,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停止颁发新的汞矿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2032年8月16日起,全面禁止原生汞矿开采。

  自2017年8月16日起,禁止新建的乙醛、氯乙烯单体、聚氨酯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或使用含汞催化剂;禁止新建的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的生产工艺使用汞或汞化合物。2020年氯乙烯单体生产工艺单位产品用汞量较2010年减少50%。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同时,禁止生产汞制剂(高毒农药产品),含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1%的圆柱型碱锰电池、含汞量高于0.0005%的扣式碱锰电池)。

  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和进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产品(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的生产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

  此外,有关含汞产品将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纳入禁止进出口商品目录,并依法公布;自2017年8月16日起,进口、出口汞应符合《汞公约》及我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有关管理要求。

  赵英民表示,环保部将继续协同各相关部委,积极推动无汞低汞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汞污染减排及用汞产品替代;继续开展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推动我国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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