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快评】评天天快递起诉京东不正当竞争事件
发布时间:2017-08-2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导读:京东暂停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事件有了新的进展,在8月11日京东公告称8月21日终止与天天快递和百世快递合作后,8月17日天天快递正式宣布以不正当名义起诉京东。针对天天快递起诉,京东物流回应称将坚决应诉。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对事件背后的原因、孰是孰非进行分析。
一、事件背景
7月19日,京东向平台商户发出通知,因天天快递在京东考核中综合服务排名靠后,将从7月25日起关闭天天快递物流接口;7月21日,继暂停与天天快递合作后,京东拿出一份推荐快递名单,建议商家使用综合服务质量较好的京东物流、顺丰、中通、韵达、申通,将EMS、圆通、德邦、百世等公司排除在外;8月11日,京东官网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1日终止与天天快递和百世快递的合作;8月17日,天天快递官微宣布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起诉京东,要求京东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已立案受理;8月18日,针对天天快递起诉,京东物流回应称将坚决应诉。
天天快递方面表示,京东的行为涉嫌利用其电商平台的支配地位,干预商户与天天快递进行交易,并限定与其指定经营者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商户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京东的该等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现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对此,京东回应称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平台商家和消费者获得优质服务体验是京东第三方平台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天天快递在履行与京东签订的《京东商城物流平台入驻协议》、《京东商城物流产品服务标准》等合同中,由于服务质量低下引发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京东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违约,京东将保留对违约行为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二、专家点评
对此事件,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表本快评,供参考。
2.1京东关闭天天快递服务接口原因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京东关闭天天快递服务接口可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服务质量上来说,天天快递服务京东五年,服务质量有待提升,京东作为平台方,为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在不违法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合作的物流。据国家邮政局公布2017年邮政申诉率数据显示,天天快递有效申诉率从4月10.79下降至6月5.51,申诉率大幅下降,服务质量已有所提升。
据苏宁方面称,天天快递被苏宁收购,双方的深度整合已在全面推进,苏宁已从服务入手,提升天天整体网络运营能力;从方向上看,天天将更注重于发展配送服务,以与苏宁分布式仓储的现有模式融合。
从市场竞争角度来说,京东自营的京东物流与天天快递本身就存在着业务竞争的问题。深一层次来说,天天快递的股东是苏宁云商,京东关闭天天物流服务接口深层次来讲是京东与苏宁的竞争。在此次苏宁易购“8.18发烧购物节”中,拥有全国网络优势的天天快递全面接入,根据苏宁物流的服务标准,完成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升级。
从数据方面来说,开放是有限的,平台方与物流方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的数据交互,京东作为平台方,自然不愿意将自己平台中用户购买商品透露给天天快递,天天快递背后的苏宁甚至是苏宁背后的阿里。
2.2天天起诉京东不正当竞争是否有理可据
正方:
一、京东此举与现象法律法规相违背
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律师认为京东单方面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是与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现行立法规定和法理基础相违背的。
1、该行为是违反公平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首先,京东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商户对京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京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其次,京东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其商户不得与天天快递合作,实则直接排除了天天快递在京东平台上与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
2、该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京东在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将天天快递排除在外,使得消费者对天天快递这一项服务无从选择,实际上是剥夺了消费者对天天快递的消费选择权。如果天天快递的质量较差,京东刻意多消费者尽提醒义务,但不能就此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3、该行为侵害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民法总则》第5条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这表现在经营者之上则为经营自由,也是我国商法学界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经营自由,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自主活动的自由,意指个体有权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设立并经营何种企业,以及营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京东平台入驻的商户作为经营者享有自由经营权,有权依据自己意愿选择与哪一家快递公司成立合作关系。京东单方面终止了所有入驻商户与天天快递的合作,实际上对商户的经营自由权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
二、京东在商家选择快递上并无特定权限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则认为,此次京东是从“评价体系”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那么京东作为电商平台是否有权介入物流平台与入驻商家的服务合同?众所周知,京东自营的货品是京东快递配送,而接入的第三方卖家既可以用京东快递,也可以用第三方快递服务商,目前已经接入京东平台的第三方快递服务商多达16家。
作为第三方平台运营方,京东自然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利,比如缴纳入驻费用、选择支付方式等,但在商家选择快递上并无特定权限。天天快递与京东平台上的商户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若天天快递服务不好,商户可以自主选择终止合作,京东并没有强行终止商户和物流企业合同的权利,京东此举或已侵犯商户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京东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涉嫌不正当竞争
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蔡安明律师同样认为京东单方面终止商户和天天快递合作侵犯公平竞争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据竞争法所享有的要求其他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进行公平竞争,以保障和实现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体现在反向禁止性规定,通过禁止破坏公平竞争状态的竞争行为予以表现:即凡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反竞争行为的,就是侵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它包含了正当竞争权与自由竞争权。正当竞争权产生于不正当竞争,自由竞争权产生于限制竞争。前者为广义竞争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后者为狭义竞争关系,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京东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平台,利用其独占京东购物平台的地位,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要求平台商家更换快递方式,同时推荐包括其旗下自有京东物流在内的另外5家快递公司,构成上述第六条的排挤包括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京东公司作为京东电商的控制人,阻止商户与消费者选择使用天天快递,要求商户和消费者与其指定的快递公司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京东的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对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公平竞争权的侵害。相应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享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反方:
一、京东此举是否侵犯天天快递正当权益有待商榷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天天快递认为京东此举侵犯了商户的选择权和天天快递的声誉,该表述有待商榷。京东作为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基于服务优化和提升客户满意度为前提条件,要求天天快递进行服务改进是完全合理的。京东作为电商平台方,有权自主选择与哪些快递公司合作,此举并无不妥。若其在合作期间禁止用户与天天快递接洽,才涉嫌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这就好比线下超市未选取特定货物上架,这并不侵犯购物者的选择权相同。至于天天快递的声誉问题,我们认为京东平台发布的数据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若该数据是客观真实的,并未侵害天天快递的声誉。
二、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同样认为,从京东、天天快递与商户的关系来看,京东与天天快递具有合同关系,商户出货系由京东按商户与京东之间(电子)合同安排快递运输,京东此举并不限制商户的意思自由与选择权。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天天快递应以提高服务能力与提升服务水平重获京东与商户、消费者的信赖,理性处理。
三、京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天天快递侵权有待商榷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虽然天天快递一直以受害方的身份发声,而整体舆论也几乎把京东塑造了一个“店大欺客”的形象。但个人认为,京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天天快递的侵权还有待商榷:
京东说到底是一个电商平台,是一个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自身的合作伙伴。京东停止平台内的天天快递数据接口的行为本身只是选择终止与天天快递的合作而已,即便有不合理之处也是合同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京东在停止与天天快递合作的过程中,存在诋毁天天快递商誉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兜底性条款,约定范围较大,根据该条的规定,同业竞争的企业之间,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即便京东败诉,天天快递也不可能因为京东败诉而恢复与京东平台的合作。
有业内人士表达了对京东此举的赞同。京东作为一个电商平台,有权对各参与物流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考核、公司有自身的战略定位,合作方物流如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有损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形象。因此支持京东以不达标为理由解除一些物流公司的合作。前提是事先应有明确要求,并声明考核期限,以后也应当给这次被限制公司一个再次合作的机会,比如它们什么指标达到多少就可以。
一、事件背景
7月19日,京东向平台商户发出通知,因天天快递在京东考核中综合服务排名靠后,将从7月25日起关闭天天快递物流接口;7月21日,继暂停与天天快递合作后,京东拿出一份推荐快递名单,建议商家使用综合服务质量较好的京东物流、顺丰、中通、韵达、申通,将EMS、圆通、德邦、百世等公司排除在外;8月11日,京东官网发布公告称将于8月21日终止与天天快递和百世快递的合作;8月17日,天天快递官微宣布以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起诉京东,要求京东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损失,法院已立案受理;8月18日,针对天天快递起诉,京东物流回应称将坚决应诉。
天天快递方面表示,京东的行为涉嫌利用其电商平台的支配地位,干预商户与天天快递进行交易,并限定与其指定经营者交易,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商户及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京东的该等行为,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现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
对此,京东回应称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平台商家和消费者获得优质服务体验是京东第三方平台应有的权利和责任。天天快递在履行与京东签订的《京东商城物流平台入驻协议》、《京东商城物流产品服务标准》等合同中,由于服务质量低下引发大量投诉,严重影响了京东的合法权益并构成违约,京东将保留对违约行为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二、专家点评
对此事件,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表本快评,供参考。
2.1京东关闭天天快递服务接口原因分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京东关闭天天快递服务接口可从三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服务质量上来说,天天快递服务京东五年,服务质量有待提升,京东作为平台方,为保证平台的服务质量,在不违法合同协议的情况下,有权选择合作的物流。据国家邮政局公布2017年邮政申诉率数据显示,天天快递有效申诉率从4月10.79下降至6月5.51,申诉率大幅下降,服务质量已有所提升。
据苏宁方面称,天天快递被苏宁收购,双方的深度整合已在全面推进,苏宁已从服务入手,提升天天整体网络运营能力;从方向上看,天天将更注重于发展配送服务,以与苏宁分布式仓储的现有模式融合。
从市场竞争角度来说,京东自营的京东物流与天天快递本身就存在着业务竞争的问题。深一层次来说,天天快递的股东是苏宁云商,京东关闭天天物流服务接口深层次来讲是京东与苏宁的竞争。在此次苏宁易购“8.18发烧购物节”中,拥有全国网络优势的天天快递全面接入,根据苏宁物流的服务标准,完成最后一公里配送服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融合升级。
从数据方面来说,开放是有限的,平台方与物流方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的数据交互,京东作为平台方,自然不愿意将自己平台中用户购买商品透露给天天快递,天天快递背后的苏宁甚至是苏宁背后的阿里。
2.2天天起诉京东不正当竞争是否有理可据
正方:
一、京东此举与现象法律法规相违背
北京当代律师事务所徐建国律师认为京东单方面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是与我国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总则》等现行立法规定和法理基础相违背的。
1、该行为是违反公平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首先,京东属于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中认为“所谓独占地位,是指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或者没有充分竞争以及用户或者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的经营地位”。商户对京东平台提供的服务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京东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的“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其次,京东作为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其商户不得与天天快递合作,实则直接排除了天天快递在京东平台上与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限制竞争行为。
2、该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京东在对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将天天快递排除在外,使得消费者对天天快递这一项服务无从选择,实际上是剥夺了消费者对天天快递的消费选择权。如果天天快递的质量较差,京东刻意多消费者尽提醒义务,但不能就此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3、该行为侵害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民法总则》第5条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这表现在经营者之上则为经营自由,也是我国商法学界普遍承认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经营自由,是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自主活动的自由,意指个体有权根据自己意愿选择设立并经营何种企业,以及营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京东平台入驻的商户作为经营者享有自由经营权,有权依据自己意愿选择与哪一家快递公司成立合作关系。京东单方面终止了所有入驻商户与天天快递的合作,实际上对商户的经营自由权进行了不合理的限制。
二、京东在商家选择快递上并无特定权限
而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律师则认为,此次京东是从“评价体系”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那么京东作为电商平台是否有权介入物流平台与入驻商家的服务合同?众所周知,京东自营的货品是京东快递配送,而接入的第三方卖家既可以用京东快递,也可以用第三方快递服务商,目前已经接入京东平台的第三方快递服务商多达16家。
作为第三方平台运营方,京东自然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利,比如缴纳入驻费用、选择支付方式等,但在商家选择快递上并无特定权限。天天快递与京东平台上的商户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若天天快递服务不好,商户可以自主选择终止合作,京东并没有强行终止商户和物流企业合同的权利,京东此举或已侵犯商户和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三、京东终止商户与天天快递合作涉嫌不正当竞争
江苏君劭律师事务所蔡安明律师同样认为京东单方面终止商户和天天快递合作侵犯公平竞争权,涉嫌不正当竞争。
公平竞争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据竞争法所享有的要求其他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进行公平竞争,以保障和实现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的权利。该项权利主要体现在反向禁止性规定,通过禁止破坏公平竞争状态的竞争行为予以表现:即凡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反竞争行为的,就是侵害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它包含了正当竞争权与自由竞争权。正当竞争权产生于不正当竞争,自由竞争权产生于限制竞争。前者为广义竞争关系,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后者为狭义竞争关系,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京东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电商平台,利用其独占京东购物平台的地位,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要求平台商家更换快递方式,同时推荐包括其旗下自有京东物流在内的另外5家快递公司,构成上述第六条的排挤包括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在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京东公司作为京东电商的控制人,阻止商户与消费者选择使用天天快递,要求商户和消费者与其指定的快递公司交易,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京东的上述行为,均构成了法律规定的对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公平竞争权的侵害。相应地,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享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
反方:
一、京东此举是否侵犯天天快递正当权益有待商榷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认为,天天快递认为京东此举侵犯了商户的选择权和天天快递的声誉,该表述有待商榷。京东作为具有一定行业影响力的电商平台,基于服务优化和提升客户满意度为前提条件,要求天天快递进行服务改进是完全合理的。京东作为电商平台方,有权自主选择与哪些快递公司合作,此举并无不妥。若其在合作期间禁止用户与天天快递接洽,才涉嫌侵犯了用户的选择权,这就好比线下超市未选取特定货物上架,这并不侵犯购物者的选择权相同。至于天天快递的声誉问题,我们认为京东平台发布的数据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若该数据是客观真实的,并未侵害天天快递的声誉。
二、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兴发同样认为,从京东、天天快递与商户的关系来看,京东与天天快递具有合同关系,商户出货系由京东按商户与京东之间(电子)合同安排快递运输,京东此举并不限制商户的意思自由与选择权。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基本原则,天天快递应以提高服务能力与提升服务水平重获京东与商户、消费者的信赖,理性处理。
三、京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天天快递侵权有待商榷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虽然天天快递一直以受害方的身份发声,而整体舆论也几乎把京东塑造了一个“店大欺客”的形象。但个人认为,京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天天快递的侵权还有待商榷:
京东说到底是一个电商平台,是一个企业,有权自主选择自身的合作伙伴。京东停止平台内的天天快递数据接口的行为本身只是选择终止与天天快递的合作而已,即便有不合理之处也是合同纠纷,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除非京东在停止与天天快递合作的过程中,存在诋毁天天快递商誉以及其他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属于兜底性条款,约定范围较大,根据该条的规定,同业竞争的企业之间,任何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都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即便京东败诉,天天快递也不可能因为京东败诉而恢复与京东平台的合作。
有业内人士表达了对京东此举的赞同。京东作为一个电商平台,有权对各参与物流公司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考核、公司有自身的战略定位,合作方物流如不能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工作,有损公司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认知形象。因此支持京东以不达标为理由解除一些物流公司的合作。前提是事先应有明确要求,并声明考核期限,以后也应当给这次被限制公司一个再次合作的机会,比如它们什么指标达到多少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