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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禁酒令攀升级

发布时间:2017-08-30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资料图。

  各地禁酒令出台之初,大多会被各地媒体冠以“最严”的称号,一方面,鉴于出台时的实际情况,这些条款制定之初确实都体现了“从严”的态度;另一方面,“最严”也是各界期盼禁酒令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的希望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从9月1日开始,贵州省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都要开始全面禁酒,如果想在部分特殊公务活动上喝酒,只有一“招”可选,那就是要找上级单位或者领导审批,并找纪委备案。

  这一规定源自贵州省近日印发的《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由于提出全省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私人自带的酒类都被列为禁止之列,此次规定被网友称为“最严禁酒令”。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相继出台过众多禁酒令,很多在出台之初都被冠以“最严”称号。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看来,制度的严苛是一方面,但制度法规的生命力仍在于执行,严把执行关,才能实现“全面禁酒”的初衷。

  贵州全面禁酒令出炉

  “无酒不成席”。在中国5000年的历史积淀中,酒文化已成为饮食文化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官场上的酒桌文化却在悄然“变味”,尤其是公务接待中的“推杯换盏”,不仅满足了一些人的口腹之欲,更是成为了建立“小圈子”,以酒谋事、以酒图私的腐败温床。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直反复强调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狠抓“四风”,严查公款接待、大吃大喝。

  在此背景下,浙江黑龙江吉林江苏湖南、安徽等地相继出台了公务接待禁酒令,但此次贵州出台的禁酒令给业内人士的一个直观感受就是要比以往更凸显了“严字当头”和“全面管控”。

  “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这一规定,被庄德水认为是此次贵州禁酒令全面的一个有力体现。

  为了进一步限制公务接待的“酒桌文化”,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此规定由于相较之前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细致,也被认为是国家公务活动禁酒令的“顶层设计”。

  该规定中第十条明确要求,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庄德水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受制于制定时间较早,上述规定仅将公务接待禁止提供的酒水范围定在了高档酒水,但这本身就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容易在实际操作中留下“打折扣”的空间。

  反观此次贵州禁酒令,直接将禁令覆盖到了任何酒类,包括各类白酒、红酒、黄酒、啤酒、果酒及其他含有酒精的饮料。此外,除了所有公务活动均不得提供任何酒类外,规定还明确了“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

  将私人自带酒纳入禁令是此前很多地方禁酒令中没有涉及的,庄德水认为这极为关键,因为过去有些干部认为禁酒令针对的仅是利用公款买酒饮酒,私人带酒或自费买酒不算违规。但实际上,只要在公务接待中或工作时间内饮酒,就可能给工作履职带来影响,属于违规行为。

  “通过扩大禁令范围,既堵死了其他可能变通的环节,也便于群众的监督。”庄德水说。

  各地禁酒令逐步升级

  作为历史悠久的名酒之乡,贵州一直以盛产茅台(600519,股吧)酒出名,这也是官员“酒桌文化”上最受欢迎的酒类之一。白酒大省出台的禁酒令会不会只是个“面子工程”?这也成为了一些民众的担心。

  纵观此前各地出台的禁酒令,至少从内容上来看,此次贵州禁酒令算得上是在其他地方禁酒令基础上的升级细化。

  对比各地出台的禁酒令,在适用“禁酒令”的人员范围上,基本都是囊括了四套班子的公务员、法检、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参公单位等,对于公务活动的定义范围也基本包括了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公务接待、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事实上,各地近年来出台的禁酒令从整体而言体现了不断强化升级的特点。比如2005年,安徽省针对全省党政机关出台了“实行执行公务时午间禁止饮酒”的相关规定,要求禁止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午间饮酒或饮含有酒精的饮料。

  彼时,各地也纷纷效仿出台了禁止公务人员工作时间午间禁酒的规定,但此规定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实际中很多“别有用心”的干部也做了自行变通,直接将其视为了公务接待饮酒时间需要推到晚餐或者宵夜时段。

  此后,黑龙江、吉林等省份在2014年出台的有关公务接待规定中对此进行了升级,要求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得饮酒,不再区分午餐或者晚餐。

  而此次贵州禁酒令再次升级,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这意味着,相关人员不仅在公务活动中不得饮酒,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就必须全面禁酒。

  与其他地方的禁酒令相比,贵州禁酒令还有一个他们鲜有提及的规定,那就是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中,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

  庄德水认为,这一规定对全面禁酒而言很有必要,因为此前就曾出现过公务活动无法喝酒,那就将酒作为“赠礼”的案例,这种行为会涉及到公款消费、高档酒变现等多种问题,本质上更易滋生腐败。

  招商引资破例之惑

  查阅各地出台的禁酒令,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这些禁令并没有对所有公务活动都“一刀切”,各地出台的禁令基本都将“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作为了一个“例外”。

  比如,黑龙江省的禁酒令提到,涉及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较特殊的公务接待活动,可按标准提供省内地产酒,严禁提供高档酒;安徽省的禁酒令虽明确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但也提出,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除外。

  相比其他地区的禁令,贵州禁酒令也将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作为例外,但将其限定在“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上,并要求必须按一事一购买、一事一审批的原则,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其他日常的外事和招商引资活动仍需全面禁酒。

  “重大”的表述虽然相较其他地区更严格地限制了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中的禁酒问题,但依然为其留下了“缺口”。外事接待尚可理解,但为各地招商引资开“口子”,会否成为违规饮酒的有力借口?

  “在谈合作时,很多中国人都认为边喝酒边谈更容易拉近距离,但其实这只是一个习惯性思维,很多洽谈合作就算不喝酒,也不影响合作的达成。”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毛寿龙就曾建议招商引资中的饮酒同样应禁止。

  但在庄德水看来,这可能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招商引资对各地的经济发展而言是一个重要环节,招商引资之中又会涉及企业家、外商等各投资方,他们并不像党政机关干部那样严格受到中央八项规定的制约,如果禁酒令对此进行全面限制,在当前传统酒文化观念下,有可能影响到招商引资的结果,这也是各地对此进行限制性放开的原因。

  不过,庄德水也强调,企业家、外商们要意识到,禁酒令的出台并不是为了限制投资,而恰恰是为了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应逐步理解并支持。而在当前无法全面禁止的情况下,则应严格执行报批审批制度,严格把控接待人数、目的与预算等。

  严格执行是关键

  各地禁酒令出台之初,大多会被各地媒体冠以“最严”的称号,一方面,鉴于出台时的实际情况,这些条款制定之初确实都体现了“从严”的态度;另一方面,“最严”也是各界期盼禁酒令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落到实处的希望。

  这不仅是群众们的期望,其实也是很多“当事人”的期盼。

  2014年7月14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地税局一名年轻干部,在陪同上级部门领导用餐时饮用白酒,因呕吐物堵塞窒息死亡。

  2015年4月29日,湖南省永州市市长向曙光等人在公务接待用餐时因喝白酒导致用餐的一名工作人员在当晚非正常死亡,向曙光因此被免职。

  近年来,类似这样因公务接待出现的“夺命酒局”不时见诸报端,官场中“畸形”的酒文化有时带来的不仅是舌尖上的腐败,更可能危及官员自身的生命安全。

  这也使得禁酒令得到众多领导干部的支持。此前吉林长春市一位乡镇党委书记就曾坦言,以前上级部门检查指导,中午、晚上都得接待、喝酒,身体受不了也得硬着头皮喝。“现在有规定不让喝酒,接待负担明显轻多了。”

  从各地出台的禁酒令来看,纪检监察机关是监督查处违反禁酒令行为的主要部门,他们通过财务检查、审计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利用突击抽查、调查发票开具情况及消费明细、接收来自各界举报信息等方法来查处违规行为。

  各地反馈情况也均表示,禁酒令的施行确实带来了转变,比如,在黑龙江禁酒令出台一年后,有媒体暗访后发现,以前接待、宴请必喝的好酒,已被饮料所代替,最流行的是一瓶仅几元钱的发酵饮料格瓦斯。

  但在不少党员干部心中仍没有将公务饮酒视为“高压线”。

  2016年6月,中央第五巡视组向安徽反馈“回头看”情况时就专门提到了“酒桌文化尚未得到有效治理”。这也直接促成了同年7月安徽省禁酒令的出台,在当年8月的专项整治中,安徽共查处“酒桌办公”典型问题20起,处理67人。

  将酒灌进矿泉水瓶,换个“包装”偷着带上饭桌;在开发票及明细时,把点的酒以其他名目代替……实际中,禁酒令的落实依然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难题,也给纪检部门的监管追查带来难度。

  如何避免禁酒令成为纸上谈兵,在庄德水看来,首先应加大宣传,让党员干部理解公务接待禁酒目的是在保护干部,杜绝酒后失言、酒后腐败的发生。同时也在警醒,公务接待是“公”,不能掺杂任何谋私利的思想,看似吃吃喝喝的小事极可能演变成贪腐的大事,应自觉抵制公务接待的违规行为。

  此外,纪检部门应继续加大常规检查、定期抽检,形成常态化监察机制,并畅通举报通道,除民众外,更应鼓励熟知内情的内部公务人员举报监督。同时可要求各级政府把公务接待的次数、范围、事由、费用等定期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接受全民监督。

  加大惩罚严肃追责同样至关重要,查处不能停留在警告、通报批评上,对禁酒违规行为要实行零容忍的制度;对执行不力、违规饮酒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在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坚决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并通过完善公务采购制度、细化财务审计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形成公务接待“不敢喝、不能喝、不用喝”的良性氛围。

  责任编辑:高恒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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