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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主犯服刑中获国家赔偿6.797亿元 不满金额提起复议

发布时间:2017-09-09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提要: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六宗罪而在服刑的袁诚家,近日获得辽宁省公安厅的国家返还和赔偿各项财物约6.797亿元的赔偿决定,但袁诚家不服该金额,已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尽管目前争议仍然未决,不过该案已成为近年来司法部门不断加强刑事案件产权保障、严格认定公民违法所得的重要判例。

  《财经》(博客,微博)实习生 史婉霜 记者 张瑶/文李恩树/编辑

  服刑期间提起巨额国家赔偿的涉黑案主犯袁诚家迎来申请结果,8月11日,辽宁省公安厅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决定依法返还及赔偿当事人(袁诚家夫妇)共计约6.797亿元及相关财物。

  不过,这笔赔偿金与袁诚家申请赔偿金额约37亿余元存有距离。9月5日,因不服辽宁省公安厅作出的国家赔偿数额,袁诚家代理律师称已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

  案发前,袁诚家先后担任过辽宁省本溪市政协委员和鞍山市人大代表,于2010年11月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六项罪名,判处袁诚家有期徒刑20年,并判决追缴和没收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收益,包括22家企业,企业账户存款1.4亿余元和30台车辆等,袁妻谢艳敏也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获刑。

  2017年5月,正在服刑的袁诚家委托代理律师,向辽宁省公安厅提起返还和赔偿约37亿元的财物及17家企业资产的国家赔偿申请,并于5月18日获得受理。

  由于袁诚家仍在服刑中,该国家赔偿申请提出后曾引发“在案服刑人员能否申请国家赔偿”的争议。

  袁诚家代理律师之一、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向《财经》记者称,该申请依据为两份辽宁省法院的判决书。2015年11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法院对袁诚家的定罪量刑,但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中16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等,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及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关联性,公安机关对其财物及收益追缴和没收属于不当行为,应予以撤销。《决定书》就此认定,因该案终审判决未对该16家企业作出追缴、没收决定,辽宁省公安机关对扣押16家企业的资金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决定书》还注明,涉及企业的股权查封措施已经全部解除。

  该案另一争议点在于国家赔偿的数额。袁诚家夫妇称,其在侦查羁押期间是受到压力违心签署转让企业的相关授权,部分企业被迫低价转让,因此提出辽宁省公安厅还应返还和赔偿这些企业自被处置以来,正常经营产生的收益,共计约26亿元。理由是,这16家企业在侦查阶段并非仅被查封股权,是被公安机关全面查封,而这些公司作为涉案财产,在侦查阶段本不能被转让。

  辽宁省公安厅在《决定书》中的回应是,相关企业被转让及退股的决定,均系袁诚家本人主动提出,且由本人自主实施的民事行为。“公安机关不存在任何违法处置企业的情形。因此赔偿请求人申请返还16家企业经营收益的赔偿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除涉案企业是否被违法转让产生争议外,由于涉及金额巨大,双方还因现金的利息计算时间产生分歧。

  《决定书》显示,对返还的钱款利息计算从终审判决作出之日起算,因为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当事人账户冻结期间仍然正常支付利息,赔偿请求人的利息收益并没有受到损失。因此,“对解除冻结的保险金和账户资金,公安机关不予支付利息”。

  袁诚家一方则认为,按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计息期间自侵权行为发生时起算,至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止”。由此,赔偿现金的计息方式应从侵权行为发生时,即侦查阶段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理由,袁诚家遂决定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

  目前,袁诚家仍在服刑中,其妻谢艳敏刑满释放后,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今年8月初被本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已提请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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