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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明后两年集采目录

发布时间:2017-09-19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调整限额标准,统一设定市县采购标准,优化政府集中采购品目,明确具体执行要求

  本报讯 广西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与前一期目录相比,新目录优化了政府集中采购品目,调整了采购限额标准,同时还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将严格执行自治区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不得再自行确定。

  据了解,新目录对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采购限额进行了调整。货物类与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同为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10万元以上;而对于工程类项目,自治区本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仍旧为30万元以上,但区市、县级金额改为20万元以上。同时,不再对单独小项设立采购限额标准。并且要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执行。此外,公开招标数额也删掉了单项或者批量的限制,货物类和服务类只要分别达到120万元和80万元以上,便执行公开招标。

  除了采购限额的统一规定,新目录对于采购品目也进行了优化。新目录总体与上期政府采购目录基本一致,分为通用类和专用类,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并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二级和三级品目进一步细化说明。为进一步突出通用类品目集中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预算支出进度,适当缩减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品目的范围。新目录调整了原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专业性较强、日常采购频率少和采购规模小的部分品目。具体来看,在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类项目里车辆项目首次提出包括新能源及纯电动汽车。同时取消了印刷品、单证、票据、本册、其他印刷品及中小学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增加了复印纸这一项目。而在工程类项目中,从之前的四类改为两类,分别是办公用房与居民用房。服务类项目则是增加了会议服务,删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类新增信息安全设备及存储设备的采购。专业摄像机和信号源也被纳入视频节目制作和播控设备的项目中。工程类项目增加了业务用房施工、公共安全用房施工、事业单位用房施工这三项内容,取消土方石工程项目。服务类项目增添5项新的服务内容,分别是:其他租赁服务、职业中介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绩效评价服务和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囊括的采购方式灵活多样也是新目录的一大特点。其中,除了传统的采购方式外,新目录还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内实行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网上商城、商场供货、批量集中采购等项目,这也有利提高采购人的采购效率。

  此外,新目录还对具体执行做了补充说明。第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第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依法均要进行政府采购,达到备注预算金额以上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政府采购,备注预算金额以下的也要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选择采购方式为“自行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内控、财务等制度自己组织采购。第三,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项目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第四,广西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可按照《关于完善自治区本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采〔2017〕2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强化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依法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和可追溯。第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据悉,新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陈竞 黄闻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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