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015年以来核减输配电不合理费用约1200亿元
发布时间:2017-11-08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光明网北京11月7日电(实习记者尹笑颜)今天上午,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丁杰回答了有关成本监审的问题。她指出,2015年以来,输配电领域核减多余费用约1200亿;2017年,天然气领域核减不应进入定价成本46亿。
丁杰表示,近年来政府的成本监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挤水分、减成本,助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的举措成绩突出。
据统计,2013年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近24000个,覆盖电力、天然气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核减不应进入定价成本的总额8000多亿。
其中,在输配电领域,2015年以来,发改委陆续开展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监审,实现了各环节的全覆盖。对超大型自然垄断环节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共核减与输配电不相关、不合理的费用约1200亿,平均核减的比例达14.5%。在天然气领域,2017年对13家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组织开展了成本监审,同样实现行业全覆盖。剔除不相关的资产185亿元,核减不应进入定价成本的总额46亿元,核减比例达16%。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修订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近期,又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并在发布会上公布
丁杰介绍,《办法》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丁杰表示,近年来政府的成本监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挤水分、减成本,助力垄断行业价格改革的举措成绩突出。
据统计,2013年到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累计开展成本监审的项目近24000个,覆盖电力、天然气等垄断行业和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20多个行业,核减不应进入定价成本的总额8000多亿。
其中,在输配电领域,2015年以来,发改委陆续开展电网企业的输配电成本监审,实现了各环节的全覆盖。对超大型自然垄断环节开展的定价成本监审,共核减与输配电不相关、不合理的费用约1200亿,平均核减的比例达14.5%。在天然气领域,2017年对13家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企业组织开展了成本监审,同样实现行业全覆盖。剔除不相关的资产185亿元,核减不应进入定价成本的总额46亿元,核减比例达16%。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修订了《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近期,又修订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并在发布会上公布
丁杰介绍,《办法》在以下八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明确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凡有定价权限的定价机关,包括价格主管部门、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和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成本监审。
二是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特别强调自然垄断环节应当列入成本监审目录,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价格。
三是严格定价成本的审核,明确政府定价成本的构成、核定方法和标准,以及不能进入定价成本的费用支出等,加强对企业的成本约束和激励,减少政府自由裁量权。
四是完善成本监审程序,促进成本监审工作更加规范化。
五是发挥第三方作用,明确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成本监审,提高成本监审效率。
六是提出逐步推进成本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是建立成本监审档案管理制度,实现成本监审资料可查询、可追溯。
八是实行经营者失信惩戒机制,将经营者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