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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消费税立法提上日程 征收范围逐步扩围

发布时间:2017-11-15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本报记者 包兴安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财政部昨日发布的《关于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征询意向公告》称,希望聘请咨询机构,就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内容开展研究,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

  党的十九大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财政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是中国财税法律体系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的制定,需要全面、深入地对消费税制度立法进行国际比较研究。特别是鉴于消费品流动性强、消费活动存在区域性强的特点,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典型发展中国家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收入归属等制度对我们的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据介绍,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任务的主要目标是:研究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消费税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税率、财政地位及收入归属,以及历史沿革、发展趋势、在整体税收制度中的地位等方面。

  “结合上述研究,根据我国税收制度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提出我国消费税法和消费税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建议,以及消费税在我国税收制度中的定位和作用等建议。”有关负责人说。

  据记者了解,我国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开征的,配合增值税体现对部分消费品实行差别税收政策,起到对生产和消费的特殊调节作用。此后,消费税的改革尚处于零散、缓慢的推进中。从2015年,电池和涂料被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到2016年,对普通化妆品免征消费税,以及130万元以上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消费税逐步扩围、部分推动,但一直没有整体推进,仍存在征收范围偏窄、税率结构不合理、征税环节单一等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税收系主任朱为群指出,我国的消费税类税种众多,重复征税现象比较明显,如何厘清不同消费税税种的功能边界,构建合理的消费税体系,应该成为消费税改革的重要方向。消费税的改革必须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尤其是涉及税率的调整,必须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改革”。

  分析人士认为,营改增后,有必要继续推进消费税改革,将奢侈性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建立增值税与消费税的完整连接。消费税将向着扩围、调节税率结构、调整征收环节的方向改革。

  《公告》称,我国消费税立法建议初稿交付不迟于2018年6月30日;最终报告消费税制度立法国际比较研究交付不迟于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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