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仍有擦边球空间 监管措施亟待细化
发布时间:2017-12-04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时值周末,记者采访一家总部位于华南、近年来通过设立线上资金端平台(P2P形式)变相突破杠杆率限制的大型小贷公司,了解现金贷整顿新规带来的影响时,该公司高管坦率地说他们正忙于学习监管意见,探讨后续业务整改方案。
这可以说是现金贷监管靴子落地后,行业最具代表性的缩影之一。有从业人员用“前所未有的紧绷”来形容各家的心态。
总体来看,监管新规在给行业带来几大良性变化的同时,也使业内产生了一些困惑。
良性变化基本属于技术性调整:向低息产品转型方面,借款综合费率将全面下调至年化36%以内;产品内控层面,借款人债务上限将在合同明确,贷款展期将严格不超过两次,征信查询次数将严格限制;借款人权益保护层面,将按规定给予借款人“冷静期”;促使催收良性化方面,平台将对自营及外包催收团队下达良性催收要求,并就客户投诉加紧与监管沟通;向持牌化发展,满足所在地商业主体注册资本金等要求,取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如果说这些技术性调整是监管给还想要留在场内的“乖孩子”划的五点红线,而关于小贷资金融入、银行业机构业务外包的监管规定,则将掐断此前疯狂扩张的小贷杠杆,以及暗藏风险的“助贷”玩法。
ABS(资产支持证券)几乎是小贷公司绕过杠杆限制,扩大表外资产规模的天然利器。其发行量猛增的背后,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大金主银行的认购动力充足——ABS资本占用低,而收益相对较高。因此,当我们抨击某一商业模式道德缺失时,也不应忽略其利益链条上的其他共谋者。如今,监管要求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出表转让、证券化和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很多小贷公司不得不主动压降规模。
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只是面临收缩,而去年以来大规模兴起的助贷模式或将消亡。以前的助贷模式关键点在“贷”而不在“助”,互联网金融公司将筛选出的客户送给银行,由银行直接放款给客户。如果客户违约,公司需要兜底;银行赚利息,互联网金融公司赚佣金。在这样的模式下,银行只是形式审核,却通过第三方将真金白银放给了关注类甚至次级类的客户,相当于将客户层级变相降级。监管现在一道紧箍咒降下,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工作将真正流回银行体内,而互金公司只能做前端获客导流,银行和互金将各司其职。
实际上,业界也有两大困惑:目前对现金贷的定义是“无场景、无用途、无特定人群、无抵押”,究竟是要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还是满足其中之一即为现金贷?如果前述四项为并行条件,那么现金贷的含义将会较为“狭义”,这或许又会被“小聪明”寻找到可操作空间;如果为满足其中一项,那么“现金贷”定义过于广义,又将影响现在绝大多数的信贷发放主体,包括持牌小贷机构。
另一困惑是,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面,目前规定前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样资质的公司具有担保资格?传统的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肯定有资格,那么,对其他性质的商业主体(如现在在不少联合贷款业务中承担实质兜底功能的互联网金融巨头),如何认定可以进行担保和增信?这一点若不加以明晰,同样会使不少互金公司的业务运作产生困惑,甚至出现擦边球空间。
这可以说是现金贷监管靴子落地后,行业最具代表性的缩影之一。有从业人员用“前所未有的紧绷”来形容各家的心态。
总体来看,监管新规在给行业带来几大良性变化的同时,也使业内产生了一些困惑。
良性变化基本属于技术性调整:向低息产品转型方面,借款综合费率将全面下调至年化36%以内;产品内控层面,借款人债务上限将在合同明确,贷款展期将严格不超过两次,征信查询次数将严格限制;借款人权益保护层面,将按规定给予借款人“冷静期”;促使催收良性化方面,平台将对自营及外包催收团队下达良性催收要求,并就客户投诉加紧与监管沟通;向持牌化发展,满足所在地商业主体注册资本金等要求,取得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如果说这些技术性调整是监管给还想要留在场内的“乖孩子”划的五点红线,而关于小贷资金融入、银行业机构业务外包的监管规定,则将掐断此前疯狂扩张的小贷杠杆,以及暗藏风险的“助贷”玩法。
ABS(资产支持证券)几乎是小贷公司绕过杠杆限制,扩大表外资产规模的天然利器。其发行量猛增的背后,至关重要的原因是大金主银行的认购动力充足——ABS资本占用低,而收益相对较高。因此,当我们抨击某一商业模式道德缺失时,也不应忽略其利益链条上的其他共谋者。如今,监管要求将小贷公司的信贷资产出表转让、证券化和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很多小贷公司不得不主动压降规模。
小贷公司的杠杆率只是面临收缩,而去年以来大规模兴起的助贷模式或将消亡。以前的助贷模式关键点在“贷”而不在“助”,互联网金融公司将筛选出的客户送给银行,由银行直接放款给客户。如果客户违约,公司需要兜底;银行赚利息,互联网金融公司赚佣金。在这样的模式下,银行只是形式审核,却通过第三方将真金白银放给了关注类甚至次级类的客户,相当于将客户层级变相降级。监管现在一道紧箍咒降下,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工作将真正流回银行体内,而互金公司只能做前端获客导流,银行和互金将各司其职。
实际上,业界也有两大困惑:目前对现金贷的定义是“无场景、无用途、无特定人群、无抵押”,究竟是要满足以上所有条件,还是满足其中之一即为现金贷?如果前述四项为并行条件,那么现金贷的含义将会较为“狭义”,这或许又会被“小聪明”寻找到可操作空间;如果为满足其中一项,那么“现金贷”定义过于广义,又将影响现在绝大多数的信贷发放主体,包括持牌小贷机构。
另一困惑是,银行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方面,目前规定前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但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究竟什么样资质的公司具有担保资格?传统的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肯定有资格,那么,对其他性质的商业主体(如现在在不少联合贷款业务中承担实质兜底功能的互联网金融巨头),如何认定可以进行担保和增信?这一点若不加以明晰,同样会使不少互金公司的业务运作产生困惑,甚至出现擦边球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