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首创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 圆桌法庭有了未成年人“声音”
发布时间:2017-12-08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在离婚诉讼中,部分婚姻当事人只关注婚姻关系的解除和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常忽略甚至侵占未成年子女权益。未成年子女并非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无法直接向法院表达心声争取权益。
作为最高法院指定的家事审判改革首批试点法院之一,普陀法院为更好地保障涉案儿童权益,借鉴域外的独立代表人制度,聘请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两位妇儿干部作为儿童权益代表人,由儿童权益代表人在有需要的案件中代表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直接参与诉讼。
在前述离婚案件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但均表示无法继续抚养女儿彤彤。今年3岁的彤彤身患罕见的遗传代谢疾病,家人为照顾彤彤焦头烂额,且就治疗方案产生分歧,矛盾渐深。如果原被告离婚,彤彤很可能因此陷入生存困境。普陀法院组成合议庭,普陀区妇儿工委办工作人员潘晓菁作为彤彤的儿童权益代表人也参与到本案的诉讼。
为了解彤彤的生活状况和基本病情,儿童权益代表人先后走访了原、被告单位、所在居委会、彤彤的就医医院。经了解,彤彤目前不能翻身,不会说话,大小便无法自理,丧失咀嚼功能,饮食要特别制作和喂养,需要24小时有护理资质的护理员照顾。
经法院与原被告沟通协商,由妇联牵头、区家政协会推荐了一名家政护理员当天就开始为彤彤护理,费用由原被告负担。对于社会各界尽力为彤彤创造良好康复条件的行为,原被告十分感激,也愿意积极协商,妥善安排彤彤今后的抚养事宜。
在各方充分准备下,该案在普陀法院圆桌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儿童权益代表人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代表彤彤全程参与了庭审,当庭出示了去原被告家现场拍摄的彤彤照片、视频及病史资料等,并从彤彤的需求出发,站在彤彤的角度表达了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望权的主张。
在法庭调解阶段,合议庭建议原被告要以孩子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让彤彤得到妥善的照顾和来自父母的完整关爱,这样才能促进她早日康复。被告同意抚养彤彤,原告每月收入6000元,愿意从每月收入中支付给彤彤3000元抚养费,同时不主张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彤彤的抚养问题暂时得以解决,原告在财产方面也作出了让步,但3000元钱也仅仅够负担彤彤每月护理费用的一半。为让彤彤的后续医疗康复有足够的经济保障,儿童权益代表人建议,原告在财产方面的让步可转换为资金,即由被告出资10万元设立彤彤的专项保障金,专门用于彤彤的治疗、护理及日常生活。
然而,关于专项保障金的保存账户,双方各执一词,儿童权益代表人提出由第三方监管该项保障金。基于普陀区公证处助力家事审判工作的平台,结合公证处对资金管理、监督的职能,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将彤彤的专项保障金交公证处保管,并由儿童权益代表人监督使用。公证员应邀出庭就专项保障金公证保管事宜作出说明,原被告当庭办理了专项保障金的公证保管手续,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首例儿童权益代表人参与的庭审虽然结束了,但儿童权益代表人的监督执行以及法院的后续跟踪还未结束。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