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这个“权”怎么用
发布时间:2017-12-2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作者:本报记者 晋浩天
【编者按】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并进一步规范了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这是自2012年《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高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调整为省级教育部门后,有关职称改革的第四份文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以来,《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先后印发,意在强化高校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一系列强力推进职称改革的政策文件,将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带来怎样的新局面?且听各方解析。
每到年底,山西某高校教师陈锋的心情,就像此时的天气一样,寒意凝重,因为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开始了。
“真是难熬的季节。”陈锋沉沉地叹了口气,“评职称是高校老师最大的事。”为评正高,陈锋已经“熬”了四年,但依然感觉“遥遥无期”。前几年,是因为论文等“硬杠杠”不达标,后来,好不容易发够了文章,但因为学院没有指标,只能“干等着”。而在这漫长的过程中,任何有关职称的“风吹草动”,都会让他的神经紧绷。
教育部、人社部不久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当天,陈锋就盯着这份文件看了两遍。“把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后,怎么管很关键,我们也最关心。这份文件对监管有了明确要求,对我们老师肯定是个利好。”他告诉记者。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进行整改等。
一年四份文件,剑指改革核心
一年之内连发四份文件,国家对高校职称改革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见。
今年1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印发,明确提出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十多天之后,《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发布,取消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这也意味着,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了。
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
11月,教育部、人社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
四份文件,剑指同一核心——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对此,教育部相关负责人多次解释:“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内涵式发展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要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向地方和高校放权,给高校松绑减负、简除烦苛,让学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同时指出:“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并不断加强监管,有利于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规范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有利于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规避放权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乱象
评职称是项工程,更是场持久战,每个高校教师都深知它的“厉害”和“严酷”。
“新中国建立以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的是计划分配和定额分配,国家主管部门不仅掌握着高校教师职称的评审和审批权,而且还规定了职称名称、设置标准、工作量考核、晋升条件,等等。由于名额有限且高校缺乏自主权,教师为了评上职称,往往使出浑身解数,从而滋生了很多问题。”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陈超介绍,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在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保障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相继下放了一些如职称评审权、国家重点学科评审权等,推动了高校的去行政化。
“‘不评不甘心,参评很累心,落评更灰心’,这句流传于广大教师群体的一句话,形象地表达出一直以来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行政强势主导、重科研轻教学、片面追求论文和课题数量与级别等。”云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罗志敏说。
“近年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简政放权,让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方面有了相当程度的自主权,可以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定职称标准和配置名额。行政权力的干预程度逐渐缩小,而学术和专业权力的决定作用越来越大。”但陈超坦言,新的职称评审制度,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比如高级职称名额依然严重不足,一些高校开始限制教师职称申报次数,掌握职称评审权的教师滥用权力,因人设岗和戴帽下达职称名额,教师学术造假,人事部门监管不力,等等。
海南师范大学教育与心理学院教授沈有禄表示,在未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前,省里为了照顾各高校间的均衡需要,可能牺牲了部分优质大学中较高水平教师的评审晋升机会。下放至各高校后,由于学校各学院学科的发展规划及地位不同,可能造成学院学科间的不均衡,不受重视的学科教师,晋升及聘任机会相对较少。
“正是因为认识到下放职称评审权之后存在的问题和乱象,两部委出台了《暂行办法》,肯定了下放教师职称评审权的意义,但同时强调不能将这个权力下放到基层院系,学校负有主体责任,同时要对高校行使职称评审权进行全面监督,明确了监管内容、方式和惩罚措施,对于规避放权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和乱象,确保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和规范具有现实意义。”陈超说。
“高校须用好下放的权力”
“《暂行办法》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高校教师的职称评审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为了让广大教师在这一攸关自身根本利益的职称评审问题上放心、安心,高校还须用好这一下放的权力。”罗志敏坦陈,权力下放后,各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可能变得良莠不齐,对此,高校应在确保副教授、教授最为根本、普适性标准的基础之上,结合学校自身类型定位和学科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职称评审标准。
他还指出,针对以往职称评审过程中存在的诸如利用组织评审、专家集体评审的名义徇私舞弊,评审出问题无从追究、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老师投诉无门等问题,要明确评审组织者、评审者和被评审人的主体责任,须将责任明确到个人。同时,还要完善评审结果的申诉机制,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加大对职称评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没有落实和执行,政策规定再好也只能停留在纸面。”陈超也认为,强化对评审人和被评审人的监管和追责,才能维护教师职称评审的权威性。要保障监管和追责落实到位,就必须有负责任、敢于碰硬的权威领导和执行机构。
“除了监管工作之外,高校还需要理顺和人社部门、编制部门之间的关系。要想真正做到高校人事权独立自主,那么,人社及编制部门在各职称的比例设置上就不应有过多限制,要让高校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定位及学校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各层级职称教师的比例,独立自主、公平公正地选拔与聘任真正优秀的人才。”沈有禄说。
“要想真正解决教师职称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根本之策是在增加供给方面下功夫。”陈超强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实力的不断提升,以及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们必须按照合理的增长比例,实现教师职称数量的有效供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教师职称稀缺这一短板。
(本报记者 晋浩天)
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江吉彬:
评审标准从相对统一转为特色差别
政府将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不再直接主导高校的教师职称评审,并不代表政府对高校的发展失去目标期望,而只是将直接管理变革为与高校达成契约的间接管理,保障高校规范、有序地行使职称评审权。
同时,《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这意味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从政府主管的相对统一的标准转变为具有高校特色差别的多样化标准,以适应高校差异化的发展需求。高校要充分考量教师队伍内部的多样性,把握学科、类型差异,制定适应本校教师队伍实际状况的评审标准,避免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建构教师职称评审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放管结合”的保障机制。构建高校自律作用机制、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保障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与客观。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评审专家“黑名单”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有利于高校建立公平的教师职称评审机制,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个人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与惩处。同时明确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高校,要暂停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
(本报记者晋浩天整理)
各地改革纵览
江苏:
从2017年起,下放所有本科院校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包括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职称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其他辅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也一律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由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高校的实际情况依申请授权下放。针对“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等倾向,探索建立“代表性成果”评价机制,扭转重数量轻质量的科研评价倾向,鼓励潜心研究、长期积累,遏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
甘肃:
今年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给全省所有本科、专科院校,由各高校自主开展评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统一组织。据悉,这一改革惠及省内2万多名高等院校教师。
山西:
从2017年起,山西大学、太原理工大学、山西医科大学等24所高等学校自主开展高校教师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太原工业学院、山西警察学院、长治学院等17所高等学校自主开展高校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根据部署,山西省其余高校将尽快制定方案,在3年内全部自主开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
河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进高校全面开展自主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限,高校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制定评价标准、自主组织评审、自主发文办证、自主考核聘任,实现用人单位人才评价和使用的有机结合。政府部门不再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制发任职文件、不再办理资格证书,改为事中监督、事后备案管理。
(本报记者晋浩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