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谈微信转错账:不该成为无解难题
发布时间:2018-01-03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微信转错账不该成为无解难题
最近,张师傅十分沮丧,因自己疏忽大意错将1万元转给陌生人,而这是10个农民工的回家路费。报载,张师傅带领工人在工地干活,老板给张师傅转了农民工回家的路费。张师傅又给工友王芳的微信号转账1万元,但其添加的并非王芳的微信号,而是陌生网友。当他向该网友留言要求退还时,对方一直没搭理,后被对方拉黑。随后张师傅和工友先后到了公安局和法院,但要告对方,得先知道对方是谁。张师傅两次向微信管理平台提交了申诉申请,但得到的都是程序式回复。
随着微信这一聊天工具的普及,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的人非常多。但梳理报道,因疏忽大意而转错账的大有人在。笔者认为,虽然转账人对转错账应负主要乃至全部责任,但这并非其不能索回钱款的理由。
在微信转错账事件中,收款方一般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义务。按照民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受益方应根据受害方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话,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但现实中,转错账者可能陷入求助无门、难以举证的恶性循环中。如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则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根本无法立案。而按刑法告侵占罪,受理时也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然而,微信平台一般又不会轻易根据受害方的要求提供收款方的详细信息。这样一来,受害人便会陷入要想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就要提供明确的收款方,要想微信平台顺利地提供收款方信息,则应由司法机关先行介入的怪圈,非常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对此,微信平台及相关部门理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及监管责任。一是严格执行实名制,关闭未实名认证账号的交易功能,这也是维护金融安全,打击诈骗等犯罪的基本措施。二是不妨设定二次验证程序,银行转账程序中,便会要求丝毫不差地输入收款户名和账号,否则无法转账。微信转账中,也应对大额转账设定验证环节,必须输入收款方经实名认证的姓名,方可完成转账,进而给转账方一个“审查”环节。三是支付平台应提供低门槛的查询服务,一旦发生转错账现象,受害方可凭报警记录查询收款方信息,或者受害方无须提供收款方详细信息便可向司法机关求助,由支付平台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解决受害方求助无门难题。
微信已不再是单纯的社交工具,而是兼具支付功能、收款功能的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准金融机构”应负起社会责任。
最近,张师傅十分沮丧,因自己疏忽大意错将1万元转给陌生人,而这是10个农民工的回家路费。报载,张师傅带领工人在工地干活,老板给张师傅转了农民工回家的路费。张师傅又给工友王芳的微信号转账1万元,但其添加的并非王芳的微信号,而是陌生网友。当他向该网友留言要求退还时,对方一直没搭理,后被对方拉黑。随后张师傅和工友先后到了公安局和法院,但要告对方,得先知道对方是谁。张师傅两次向微信管理平台提交了申诉申请,但得到的都是程序式回复。
随着微信这一聊天工具的普及,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的人非常多。但梳理报道,因疏忽大意而转错账的大有人在。笔者认为,虽然转账人对转错账应负主要乃至全部责任,但这并非其不能索回钱款的理由。
在微信转错账事件中,收款方一般构成法律上所说的不当得利,即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义务。按照民法及刑法相关规定,不当得利受益方应根据受害方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如果拒不返还且数额较大的话,则可能构成侵占罪,应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但现实中,转错账者可能陷入求助无门、难以举证的恶性循环中。如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话,则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根本无法立案。而按刑法告侵占罪,受理时也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然而,微信平台一般又不会轻易根据受害方的要求提供收款方的详细信息。这样一来,受害人便会陷入要想司法机关介入处理,就要提供明确的收款方,要想微信平台顺利地提供收款方信息,则应由司法机关先行介入的怪圈,非常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对此,微信平台及相关部门理当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及监管责任。一是严格执行实名制,关闭未实名认证账号的交易功能,这也是维护金融安全,打击诈骗等犯罪的基本措施。二是不妨设定二次验证程序,银行转账程序中,便会要求丝毫不差地输入收款户名和账号,否则无法转账。微信转账中,也应对大额转账设定验证环节,必须输入收款方经实名认证的姓名,方可完成转账,进而给转账方一个“审查”环节。三是支付平台应提供低门槛的查询服务,一旦发生转错账现象,受害方可凭报警记录查询收款方信息,或者受害方无须提供收款方详细信息便可向司法机关求助,由支付平台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解决受害方求助无门难题。
微信已不再是单纯的社交工具,而是兼具支付功能、收款功能的交易平台,支付平台和“准金融机构”应负起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