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 金融机构不能成为大股东“提款机”
发布时间:2018-03-02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各民主党派中央陆续披露拟在今年全国政协大会期间提交提案情况。其中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成为今年民主党派涉及经济领域提案的关注焦点。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民进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的10件经济类提案中,《关于防控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提案》颇为引人瞩目。
民进中央调查发现,当前我国金融的分业监管由过去的竞争性“鼓励”转向竞争性“从严”监管。但是防控系统性风险不同于一般金融风险,试图确保每个微观金融机构绝对安全的那些措施,并不能必然保证宏观金融系统性稳定。另外,我国当前处于经济增长动能转化的过程中,经济增速下降,表现为在“L”型底部的小“W”型短期波动。如果不能采取更具弹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工具缓冲转型期的动荡,而只是一味简单、僵化地强调去杠杆,反而会加大金融风险。
民进中央建议改革监管治理机制,完善统筹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权力博弈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时要避免引发导致流动性匮乏的系统性风险。
就风险防范,农工党中央建议“三会”之上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农工党中央拟提交的《关于建立健全非法集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中指出,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我国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农工党中央建议应尽快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完善非法集资的监管机制,在“三会”之上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包括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等。
稳步化解债务风险
金融风险另一面体现在债务风险。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指出,地方政府举债行为不断扩大导致的财政金融风险已经成为当前经济运行中主要的风险之一,必须下大力气化解。
民建中央拟提交的《关于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提案》中指出,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存在规模大、增速快、举债主体繁多和债务结构复杂的特征。
民建中央建议,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设立统一且权责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构,避免多头管理的弊端。强化资本预算,设置举债规模上限。把好债务资金使用关,严禁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经常性支出。同时,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公众通报债务的借、用、偿情况,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并优化存量债务的处置机制,对违规违法举债和提供担保加强问责。
高负债国企同样值得关注。九三学社今年拟提交的《关于优化杠杆结构打好防风险攻坚战的建议》就指出国企的去杠杆之道。
为改善国企债务结构,九三学社建议,加快建立国企资本金补充机制,并随着债转股工作推进,切实规范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防止其对高负债国企的过度干预或过度保护;公开公正确定债转股价格,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同时,完善市场融资结构,加快推进IPO改革、新三板建设、规范完善“四板”市场,做强分层有序、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持续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如何落到实处?民盟中央今年拟提交的书面发言《加强金融业全面严格监管,着力控制金融风险》就直指要害。
民盟中央认为,目前不同金融市场的风险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套利、监管规避手段层出不穷。二是监管真空领域依然存在。大部分金融机构已纳入监管范围,但仍有很多其他机构开办的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表现较为明显。三是部分金融业务脱离实体。二级市场规模过大、交易行为过于投机、定价明显偏离合理,对实体无有效支持,扭曲资源配置,甚至造成金融风险。
民盟中央建议,应酌情放缓创新步伐,着力控制主要风险点,敦促金融业务回归服务实体的本源。银行业监管方面,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将全部金融业务纳入监管,杜绝跨部门监管套利的空间。建议建立兜底机制,对于未来继续出现的新业态,暂未设定负责的监管部门之前,由金稳委或其他指定部门密切关注跟踪。
证券业方面,建议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IPO从严审核必须保持常态化。证券公司应当在部门设置和人员架构等方面实施债券业务一、二级市场隔离,建议项目承做、发行定价和销售等业务环节由不同业务团队独立开展,稳步清理券商大资金类资金池业务。在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规范券商资管通道类业务,明确券商资管业务分类和对应杠杆比率。
监管也要留意实体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农工党拟提交的《关于规范实体企业持股金融机构的建议》指出,近几年一些实体企业大举进入金融行业,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实体企业把金融机构变成自身的融资平台,把金融机构变为大股东的“提款机”。同时,一些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形成错综复杂的控股关系,它们控制的金融机构,往往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不严格,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监管套利严重。
农工党建议,尽快明确今后不再允许实体企业控股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和寿险两类金融机构,对于现有的实体企业控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调整。实体企业参股的金融机构,如果单一机构持股超过一定比例的,在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上要做出规定,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