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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刑法增设“非法放贷罪”

发布时间:2018-03-17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北京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厉莉接受媒体采访。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北京团驻地,全国人大代表厉莉接受媒体采访。新京报记者 侯少卿 摄

  近两年,民间非法放贷、互联网现金贷乱象环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房山法院去年一年受理的案件就达两三千件。数据显示,去年下半年互联网现金贷引发的暴力催债致死至少20人。针对民间放贷滋生的社会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厉莉等6名代表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放贷罪”。

  现状

  民间借贷案从几百件升至两三千件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是一名法官,她所在的房山区人民法院金融审判庭负责金融类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据她介绍,最近几年,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翻了好几番,而且多为经营性放贷。

  “2012年,我们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只有四五百件,去年已经飙升到两三千件,增长的这些案子90%以上都是经营性放贷。”厉莉说。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民间借贷也以“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实现飞跃,满足了新形势下个体借贷与大众理财的需求,催生了新的商业模式与机会,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北京保安服务总公司海淀分公司管理部主任李勇谈了自己身边的例子。

  “我一个朋友,今年24岁,手机上下载了近20个借贷APP,每个借的钱也不多,小几千,但加起来也有十几万,到还款时就拆东墙补西墙。最后还不上了,他朋友都接到了催收电话。这些APP能识别手机通讯录信息,我就接到过好几个不同人打来的电话。”李勇说起来很痛心,建议加强对这类借贷APP的监管。

  这种借贷类APP读取联系人的情况非常普遍。据媒体调查,国内目前200款借贷类APP,将近一半都要求读取通讯录权限,并在隐私条款中提及可将信息分享给第三方。

  困境

  非法放贷衍生暴力催收成打击难点

  目前,这些非法借贷案件多被视为民间借贷,按照民事纠纷案件来审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解释,根据合同法和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利息有强制性规定,对于24%以内法律予以保护,超过24%但未超过36%借款人支付了法院也不会要求返还,超过36%法院会要求返还。皮剑龙强调,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

  “法律上讲,民间借贷需要遵守一些原则,即平等、自愿、公平、意思自治。”但在审理一些案件的过程中,厉莉发现,被告经常会签一些空白合同。

  “他去签空白合同,除了签名,本金、利息都没有,并且他拿不到合同,意味着他愿意承担极高的利息。虽然从书证上看,没有违反缔约自由,没有人绑架他的意志,但他们的自由度是不一样的。”厉莉说。

  不但在审理案件时存在困难,非法借贷衍生的暴力催收也是警方打击的难点。

  “即使他的暴力达到一定的程度,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将其处罚,依然只是摘掉这棵大树的一片叶子,并没有除掉非法借贷整个团伙,他们甚至会衍生出专门应诉的部门。”厉莉说。

  另一方面,非法放贷现在尚无有效的行政监管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已出台规定,强调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现在的问题是,他放贷又能怎样呢?他就是一个人,并没有牌照,无法被金融部门监管。”厉莉说。

  更令厉莉担心的是,那些以占有对方财产为目的的“套路贷”,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在证据方面做得十分完备,企图强迫法院做出对他们有利的判罚。她认为,这种更应该按照诈骗罪来打击。

  数说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等机构发布的《2017年互联网现金贷舆情大数据报告》显示,2017年219724条互联网现金贷舆情信息中,负面信息占57.14%。其中,与暴力催收、利率畸高、“砍头息”有关的舆情信息最多。

  仅2017年6月至11月,有关网络催收的负面舆情信息1万多条,违规催收频次1000余万次,施害人79万,受害人92万,致20余人死亡。

  建议

  1 全国人大代表厉莉等“针对营利性放贷增非法放贷罪”

  对于这种营利性为目的的放贷,厉莉等6名人大代表建议增设“非法放贷罪”,置于《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

  在厉莉看来,“非法放贷”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以营利为目的,发放贷款的行为。高息并非问题的本质和要害。“非法放贷”与“高利贷”有共同之处,但却有本质区别。将“高利贷”入刑,打击的是收取高额利息的放贷行为,而将“非法放贷”入刑,打击的是逃避金融监管的放贷行为。

  “入刑以后,就倒逼一些不规范的组织去接受金融监管,比如注册一个小贷公司,这样的话,就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监管,他还要去金融局进行年度汇报、备案等。”厉莉说。

  此外,厉莉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借款合同章节中区分一般性民间借贷与经营性民间借贷。

  她认为,经营性民间借贷涉及小贷公司、地下钱庄、影子银行、职业放贷人等群体,在保护他们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应重视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规范,如打击高利贷、砍头息,规范交易流程。

  2 全国人大代表郭新明“规制放贷主体 降低借贷利率”

  据现金贷舆情报告,目前,还有相当一部分现金贷的实际利率,不论是按信用卡年率(APR),还是按实际年率(EAR,复利精算),都远远超过了法律允许的年利率36%,更超过了受法律保护的年利率24%的边界。

  依据最高法2015年公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年利率24%以下部分受法律保护,年利率24%-36%部分性质上属于自然债务,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但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建议,现行民间借款利率偏高,加重借款人负担,建议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

  郭新明认为,上述标准的出台,树立了民间借贷利率的标杆,而且由于简单明确,有利于司法审判的实施。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网络借贷平台也利用相关司法规定,将借贷利率普遍定在24%甚至36%,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从一定程度上突显了“校园贷”、“现金贷”等业务的负面性。

  郭新明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进行完善,参考当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民间借贷法律保护的年利率由24%和36%两个档次相应地予以降低。明确向社会传递信号,指导社会民间融资成本下降,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同时,尽快推动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主体予以规制。

  新京报记者 李玉坤 沙雪良 戴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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