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绝命毒师”案发回重审 专家曾指“事关中国化学界安危”
发布时间:2018-05-03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曾一度被媒体渲染为“绝命毒师”的张正波等人涉毒案,在5月2日迎来湖北高院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张正波系武汉某高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博士,因其参与同学办厂生产定制类化学品,于2015年以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拘,武汉中院于2017年3月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无期徒刑。
但此案未进入法院时,即已有大量媒体报道,且将张正波的高学历与美剧《绝命毒师》关联,形成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影响。
据媒体报道,此案最初由武汉海关查办,张正波曾被从看守所带到武汉海关办公室,接受电视媒体记者采访,事后媒体以《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月入60万美元》为题,在多个渠道开始传播。
但该报道中所讲述的部分事实,在一审时被发现存在巨大差异:“月入60万美元”“丧尸药”等说法完全没有出现,且指控的“4号产品”,实际与“丧尸药”是完全不同的化学物质。
一审时,张正波亲友及同事曾在旁听后,认为张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度极低——其同学成立的企业在生产国外定制的化学品时提供咨询,为“新产品提供合法性把关”,且从未从中分红或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而该企业所生产的化学品并非毒品,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于2014年生效)时涵盖有他们生产的部分化学品。张正波在一审时表明,他是事后才知道这一情况,且立即建议企业停止生产相关产品。
也即,这些化学品应先进行报备,再行生产、销售。“当时大家认为就是一个行政处罚的事情,但没想到判得那么重,而且各方都没查明白这些化学品,最终被用到治病还是进一步作为原料制作毒品去了。”有最高法院前法律专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要将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认定为毒品,一般需要查明麻精药品的流向与用途。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要将涉案化学品认定为毒品,需要查明那些国外下单购买的化学品最终的流向与用途方能认定。
进入二审后,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曾向化学界、缉毒工作资深人士请教,发现其中所指控的“4号产品”,实际属于一种抗抑郁药,在不少国家并非管控物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曾对管制麻精药品的性质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与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属于毒品不同,《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中所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所以,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
更有专家指出,此案除去案卷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外,更给化学界、化工生产企业一个很危险的信号——近年来,我国从事这种订单式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不断增加,它们在为海外完成定制化学品时,往往无法考察定制方的最终用途,但若参照本案,则很多企业主、员工都有面临刑事重罪的危险。“可以说,这是事关整个中国化学界的大事!”
在此前专门针对此案的研讨会上,有熟悉缉毒工作的人士指出,此案的背景上,要考虑此前国外对我国缉毒工作的一些“压力”,这可能是导致该案出现的重要原因。“但显然如果办案方对化学物品有充分的了解,或者说只要让专业的人士把关一下,就不会出现‘丧尸药’这些笑话,最终导致在舆论报道上出现这么大的‘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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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正波系武汉某高校化学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博士,因其参与同学办厂生产定制类化学品,于2015年以涉嫌走私毒品罪被刑拘,武汉中院于2017年3月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无期徒刑。
但此案未进入法院时,即已有大量媒体报道,且将张正波的高学历与美剧《绝命毒师》关联,形成了非常广泛的传播影响。
据媒体报道,此案最初由武汉海关查办,张正波曾被从看守所带到武汉海关办公室,接受电视媒体记者采访,事后媒体以《武汉副教授化身毒师制售丧尸药月入60万美元》为题,在多个渠道开始传播。
但该报道中所讲述的部分事实,在一审时被发现存在巨大差异:“月入60万美元”“丧尸药”等说法完全没有出现,且指控的“4号产品”,实际与“丧尸药”是完全不同的化学物质。
一审时,张正波亲友及同事曾在旁听后,认为张在整个事件中的参与度极低——其同学成立的企业在生产国外定制的化学品时提供咨询,为“新产品提供合法性把关”,且从未从中分红或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而该企业所生产的化学品并非毒品,只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于2014年生效)时涵盖有他们生产的部分化学品。张正波在一审时表明,他是事后才知道这一情况,且立即建议企业停止生产相关产品。
也即,这些化学品应先进行报备,再行生产、销售。“当时大家认为就是一个行政处罚的事情,但没想到判得那么重,而且各方都没查明白这些化学品,最终被用到治病还是进一步作为原料制作毒品去了。”有最高法院前法律专家指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要将国家管制的麻精药品认定为毒品,一般需要查明麻精药品的流向与用途。也就是说,在本案中,要将涉案化学品认定为毒品,需要查明那些国外下单购买的化学品最终的流向与用途方能认定。
进入二审后,张正波的辩护律师朱明勇曾向化学界、缉毒工作资深人士请教,发现其中所指控的“4号产品”,实际属于一种抗抑郁药,在不少国家并非管控物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毒品犯罪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何荣功曾对管制麻精药品的性质有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与甲基苯丙胺(冰毒)“天然”就属于毒品不同,《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中所明确规定的麻精药品,在性质上系药品,具有医疗和科学价值,只有在非法作为毒品使用的场合,才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毒品。所以,对于实践中买卖、运输麻精药品的行为不能一概简单地认定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要注意考察麻精药品的使用是否合法及其实际用途,进而准确定性。
更有专家指出,此案除去案卷本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外,更给化学界、化工生产企业一个很危险的信号——近年来,我国从事这种订单式化学品生产的企业不断增加,它们在为海外完成定制化学品时,往往无法考察定制方的最终用途,但若参照本案,则很多企业主、员工都有面临刑事重罪的危险。“可以说,这是事关整个中国化学界的大事!”
在此前专门针对此案的研讨会上,有熟悉缉毒工作的人士指出,此案的背景上,要考虑此前国外对我国缉毒工作的一些“压力”,这可能是导致该案出现的重要原因。“但显然如果办案方对化学物品有充分的了解,或者说只要让专业的人士把关一下,就不会出现‘丧尸药’这些笑话,最终导致在舆论报道上出现这么大的‘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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