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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一日连发9份文件 多项CDR管理规定落地

发布时间:2018-06-08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北青网6月7日电(统筹:陈勇敢 记者/栗鹏菲)6月6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包括《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改并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同时发布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等,共计9份文件。

  《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证监会表示,支持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证监会以实际行动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锄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CDR制度核心规则全面落地 已可递送申报材料

  什么是CDR?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 Depository Receipt,简称CDR),是指在境外(包括中国香港)上市公司将部分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托管在当地保管银行,由中国境内的存托银行发行、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以人民币交易结算、供国内投资者买卖的投资凭证,从而实现股票的异地买卖。

  简单来说,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三个基础条件就是CDR。

  根据公告,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发行申报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首批6只“独角兽基金”也于6日正式获批,上限规模总计可达3000亿。而对于CDR发行之后可能对A股流动性形成的压力,监管层也考虑在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早已明确表示,为稳定市场预期,本次试点将严格按标准和程序甄选企业,把握企业数量和融资规模,合理安排发行时机与发行节奏。

  准入有门槛 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鳃制严格

  本次支持创新企业境内上市工作以试点方式开展,设定了较高的准入门槛。

  根据《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披露,试点企业可以是已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或尚未境外上市的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

  其中已境外上市试点红筹企业,市值应不低于 2000 亿元人民币。尚未境外上市试点企业,应符合:最近一年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且企业估值不低于 200 亿元人民币;其次是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能够引领国内重要领域发展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上述试点企业甄别需要专业知识,咨询委员会需要向证监会提供对试点企业的意见。

  配合CDR发行,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

  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提高证监会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证监会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

  新设立的咨询委员会主要起咨询建议作用。文件称,咨询委员会是中国证监会的政策咨询机构,负责向证监会以及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提供专业咨询和政策建议。

  咨询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需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

  该委员会的一项任务为“对申请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企业相关情况提供咨询”。

  综合自新京报 和讯网 新浪财经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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