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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6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为配合创新试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下称CDR)作出修订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下称《承销办法》)昨日正式发布实施,沪深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同步对相关配套细则作出了修订。
同日,证监会还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下称《存托人规定》),并修订发布了其他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承销办法》涉及很多与投资者报价、申购相关的细节内容。按照新发布的一系列规则,投资者打新、打CDR也有新玩法。
先来看看此次修订的核心:
允许企业自行选择定价方式,IPO可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
网下投资者须持有不少于1000万元市值的非限售股份或非限售CDR(合并计算)才能参与报价。
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或CDR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下设锁定期的股份(或CDR)不参与向网上回拨,回拨机制重新调整。
创新试点企业IPO或发行CDR可根据需要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可根据需要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将披露市销率、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9大规则发布实施
昨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了经修订的《承销办法》。同时作出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还包括如下这些:
中证协修订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
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
沪深交易所发布《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证监会发布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看点一:企业可以灵活选择定价方式
《承销办法》明确将创新试点企业发行CDR纳入适用范围,并且增加了定价方式的灵活性,允许发行数量2000万股(含)以下的企业在IPO时采取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中证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对其作出了细化规定。
具体而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承销办法》要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还需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看点二:网下投资者报价须先持有1000万流通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