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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24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今年初,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化打击整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不停地打。

  然而,在一些地区,在高额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不法分子打着游戏机的幌子,暗自行赌博之实。由于对赌博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不少游戏参与者在游戏中不知不觉地陷入其中。

  那么,作为普通消费者,该如何辨别赌博机与游戏机?隐藏在背街小巷中的赌博游戏厅又有哪些社会危害?近日,《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法制日报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本报通讯员 贾卫民

  近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垃圾发电厂一角,在几十名群众的见证下,140余台“游戏机”被砸烂敲碎。

  这些外表看似普通的游戏机,实则有着与“转转机”“老虎机”等各类赌博机类似的赌博功能。

  对赌博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

  6月5日下午3点左右,接到群众举报不到1个小时,涪陵警方雷霆出击,在辖区一背街小巷查处了一个涉嫌利用赌博游戏机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窝点,抓获参赌人员8名、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3名,收缴赌博机8台,赌资1000余元,警方依法对涉案人员处以治安处罚。

  涪陵区位于重庆市中部,下辖27个乡镇、街道,是典型的山区县。赌博游戏机从业者借助特殊的地理环境,心存侥幸与公安机关周旋,呈现出从业人员化整为零逃避打击、赌博游戏机赌博场所分散隐秘等特点。涪陵警方在工作中发现,赌博游戏机违法犯罪活动因违法犯罪成本低、收入可观,不少违法者尽管多次被抓,仍铤而走险。

  警方意识到,想要根除赌博游戏机土壤,必须对赌博“利益链条”给予全链条打击——从赌博游戏机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到为赌博游戏机经营者提供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场所者、从业人员以及“赌客”,都要深挖源头,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一追到底。

  在涪陵警方公布的一起案件中,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邱某、出售机器的陈某、在赌场内负责收费和为“客人”上分的服务员梅某以及参赌人员秦某等人,均被警方依法处理。事后,警方还循线挖出一个改装和生产赌博机的窝点,并一举打掉一个赌博游戏机生产厂家、销售体系、设赌团伙,彻底摧毁了一条赌博机产业链。

  在当天销毁赌博机后,涪陵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王铎告诉记者,此举有力传递出警方根除赌博游戏机毒瘤的坚定决心。

  通过打早、打小,迅速遏制了赌博游戏机蔓延空间,也增强了群众举报的动力。据统计,涪陵警方查处的赌博游戏机违法犯罪活动,80%以上为群众举报,95%以上属于赌场开设不久即被查处。

  篡改机器程序或涉诈骗犯罪

  赌博游戏机与一般的娱乐游戏机有着怎样的本质区别?用赌博机开赌场营利将可能涉及哪些犯罪?记者为此采访了涪陵警方以及刑法学专家学者。

  谈到认定对象及原则,王铎说,设置在娱乐场所内供他人娱乐的电子游戏机是赌博游戏机的认定对象。认定原则有三: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指导目录》中准许进入市场的电子游戏机,准许博彩经营的电子游戏机“中福在线”,一般不以“具有赌博功能”进行认定;未获得文化部门准入,或已经被公安部门收入《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指导目录》的电子游戏机,一般以“具有赌博功能”认定;准入机型或“中福在线”电子游戏机被单位或个人用于赌博或博彩经营,实现赌博,以“具有赌博功能”进行认定。

  对于涉及老虎机、钓鱼机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对于是否属于赌博机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检验报告;司法机关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检验人员出庭作出说明。同时,《意见》第1条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丁胜明认为,游戏机和赌博机并非排斥关系,赌博机在概念上属于游戏机的一种。至于何种游戏机构成赌博机的问题,参考部分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大致可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游戏机,应当认定属于赌博机:具有押分退分、上分、加分功能的;具有退币功能,或具有与退币性质相同的充值、返点、返分等功能的;具有退钢珠功能的;具有选定赔率、以小搏大功能的。

  丁胜明表示,根据《意见》以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设置老虎机、钓鱼机等游戏设备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依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较重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教师公杰认为,我国刑法针对赌博行为的犯罪化问题并非采取一刀切的模式,而是有选择性的,并没有将全部赌博行为类型完全犯罪化,这一点从立法规定中就可以得到证实。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只把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规定为构成赌博罪。此外,规定了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

  “可以说,我国赌博犯罪的刑事立法主要打击的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开设赌场的赌头以及以赌博为业的人。”公杰说。

  此外,丁胜明介绍,虽然目前的规范性文件都将设置老虎机、钓鱼机等相关的犯罪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然而,实际上相关犯罪分子基本上都对这些机器的程序进行过篡改,可以人为设置赢率。犯罪分子往往在起初将赢率设定为很高,让客人尝到甜头、投入更多筹码后,再逐级提高难度、降低赢率,从而获得高额利润。

  “赌博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随机概率事件,是一种可以通过技巧提高赢率,但却无法操纵的事件。如此看来,设置篡改过程序的老虎机、钓鱼机等行为更加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丁胜明说。

  赌博机认定复杂影响执法

  谈及赌博行为对于个人及社会的危害,研究法律社会学的江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林茂认为,从微观个体发展来看,赌博是个体对自我和社会认识出现偏差的表现。青年人为主的赌博机上瘾者,寄人生希望于虚拟游戏,企图通过虚拟游戏的盈利进而实现人生价值的思想观念严重损害个体心理健康,网络虚拟互动所导致的个体与实际生活的真人互动交往障碍,已经成为互联网机器时代的通病,加之赌博本身对人意志力的摧毁,网络赌博机对个人和社会危害无穷。赌博机玩家由于长期沉迷游戏忽视与周围人在真实世界的互动与交流,在面对赌博所带来的人身安全危险,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及社会家庭支持,丧失基本的情感纽带,这样的个体在面对赌博导致的债务时,极易发生极端行为,从而导致越轨、失范等社会问题的产生,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

  对于打击赌博行为在执法及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公杰认为,相关理论研究中对这一问题的探讨需进一步加深,为立法、司法和公安机关执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丁胜明也坦言,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赌博机犯罪团伙往往并不采取集中投放的方式,而是分散投放、无人值守,这样一来,执法机关查处起来难度较大,大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了事。此外,由于细化规则的缺位,赌博机认定标准复杂,欠缺可操作的明确标准,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活动。

  “因此,针对赌博机犯罪高发的地区,执法机关应当重点打击,特别是要着眼于打掉赌博机背后的犯罪团伙。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明确、细化的规则,比如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赌博机的认定标准,从而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有据可依。”丁胜明表示。

  对此,公杰也有类似看法。他表示,应组织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治理,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宜采取联合执法形式,组织对游戏机厅、茶馆、街边店等可能存在赌博机赌博场所的专项检查,并加大检查力度,对存在无证经营、违法经营、放置赌博机等情况严格依法查处,重点查处游戏机房内可能存在的暗室以及可能存在切换功能的赌博游戏机。

  除此之外,丁胜明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普法教育,让老百姓认识到赌博机的本质和危害,认识到赌博机并非一般的游戏机而是一种赌博陷阱,从而在消费根源上斩断赌博机犯罪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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