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8-06-28来源:未知 编辑:生活头条
根据通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允许境外研发费用境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这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鼓励科技研发的举措。此前,我国仅允许境内研发费用进行税前加计扣除。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国际间交流增强,为了推动科技进步,我国允许境外研发费用境内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说。
至此,我国的技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已趋多样化,既包括境内一般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50%,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境外研发费用在境内研发费用三分之二与实际发生额80%之间按孰低者原则加计扣除50%,“以上政策充分体现出我国对企业实现创新驱动的税收激励。”李旭红表示。
通知要求,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企业应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留存备查以下资料: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通知明确,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