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参保人员,受到事故伤害的,可适用于此协议,即:所在机构单位在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过程中,搬迁至天津市、河北省境内,其单位注册地、工伤保险参保地仍在北京市的;所在机构单位为京津冀的机构单位,到注册地、参保地以外的另外两地所设立办事机构、分厂、生产经营地的;所在机构单位为京津冀的机构单位,本人因工程建设项目,到另外两地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
三地可相互委托对事故伤害进行工伤认定的现场调查核实事宜,调查结果互认并转交委托方。三方建立相互委托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可就近委托经营地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对委托鉴定结论不服的,回参保地申请重新鉴定;鉴定项目以伤残等级鉴定为主。三方互认对方签订的工伤医疗康复协议服务机构。
据了解,协议签订前,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工伤认定为例,企业注册地为北京,参保人在天津或河北分公司工作,如出现因公受伤情形,则须由北京人社局到当地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协议签订后,京津冀工伤保险实现互认,北京人社局可委托天津或河北人社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再根据工伤调查结果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同时,为确保协议落实,三地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围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经办等合作项目,定期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开展案例分析,逐步推进三地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统一。并充分发挥各地信息化建设优势,以点带面,逐步推动三地工伤保险工作信息互联、互通,为三地工伤保险合作提供信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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