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
某村原党员林某涉恶案件。2016年8月,林某多次组织几十至上百名村民,到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现场,使用言语威胁、破坏施工设备等方式,扰乱项目施工,造成工人停工、设备受损、工期延误等严重问题。在此期间,林某将筹集的钱款用于发放阻工村民“工资”。2018年2月11日,林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典型案例2】
某派出所原综合室主任余某充当赌场“保护伞”问题。2013年4月至2017年5月间,余某多次收受辖区内赌场经营者王某、施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0.1万元,利用负责查处赌场的工作便利,为其通风报信,致使相关赌场逃避查处,长期经营渔利。2018年4月,余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典型案例3】
某司法所原所长李某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5年至2018年,李某受涉黑组织头目黄某请托,对矫正对象黄某(黄某之子,涉黑组织骨干成员)未采取管控措施,致使其长期脱离监管,涉嫌多起重新犯罪。2018年8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纪律红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福州市纪委监委)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