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解读说,修订《办法》是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要求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促进域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据介绍,《办法》完善了域名服务许可制度,要求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删除了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的规定,并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要求,比如,申请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有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等。
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打击域名欺诈、滥用等行为,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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