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春市环保局净月分局副局长包清华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水源保护区发生违规建设养殖场等问题。2009年4月至2017年3月,包清华在担任净月环保分局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长期存在违规建设养殖场、扩建塑料制品加工项目问题。2017年7月21日,包清华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2.舒兰市林业局林蛙办公室主任王绍俊、水曲柳林场场长王利军、森林防火贮备库副站长姜林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林地严重流失问题。2011年2月至2017年1月,王绍俊、王利军、姜林在担任舒兰林场场长、副场长和环城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沙河水库水源地区域内发生大面积毁林开垦问题,林地流失面积550多公顷。2017年6月22日,王绍俊、姜林分别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王利军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3.梨树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郭淮、县交通局原局长霍占余在水库准保护区违规建设个人住宅问题。2003年8月,郭淮、霍占余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分别在二龙山水库准保护区国有林地内违规建设个人住宅136.5平方米,并以亲属和家人名义办理《住宅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证》,严重破坏生态环境。2017年7月11日,郭淮、霍占余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办公室主任赵文慧、副主任孟令军、耕地保护科科员礼树立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傅相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石岭镇土地环保分局副局长孙洪德受到记过处分。违建住宅已自行拆除。
4.东辽县水利局副局长刘伟、县水利局河道堤防管理站站长于洋、金州乡水管站站长冷辉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问题。2016年至2017年,刘伟、于洋、冷辉不认真履行河道生态环境监管保护职责,致使村民冯某先后两次在金州乡孤山河段内非法盗采河砂1.3万立方米,河道生态环境遭到破坏。2017年8月16日,于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刘伟、冷辉分别受到记过处分。
5.通化县林业局林政科科长刘春强等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破坏林地资源问题。2017年7月,刘春强等人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通化县双龄铁矿两处矿点非法占用集体林地5674平方米、致使林地资源遭到破坏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2017年8月19日,刘春强及二密镇副镇长都吉全、镇林业站站长秦继承、工作人员王世华,光华镇人大主席佟彬、镇林业站站长尹奎山等6人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金德违规发包集体林地,造成毁林种地破坏林地资源问题。2011年7月至8月,王金德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先后主持召开村委班子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将该村集体林地对外发包,导致72.195亩林地被非法开垦种植人参,严重破坏林地资源。2017年3月3日,王金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扶余市生态草办公室原负责人王福玉等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草原被非法开垦为耕地问题。2003年7月至2017年8月,王福玉等人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长春岭镇南天村原党支部书记门某非法在草原内开垦耕地17.5公顷,用于种植经济作物。2017年8月18日,王福玉及时任市畜牧局副局长兼草原站站长杜洪福、时任市林业局生态草管护大队大队长李长有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时任石桥乡副乡长陈广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大林子镇人大主席马维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信息科科长崔广兴、市畜牧局主任科员徐旨孚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8.白城市洮北区德顺蒙古族乡敖宝村原党支部副书记陈国海、报账员朱武擅自出售该村林地土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2015年7月22日至8月30日,陈国海、朱武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将该村1.02公顷林地的土方,以30余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用于修建洮儿河堤坝。2017年3月2日,陈国海、朱武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9.安图县林业局监督办科员丁继民私自同意他人非法开垦林地、造成植被破坏问题。2012年至2013年,丁继民在担任安图县新合乡林业工作站站长期间,私自同意他人在其承包的林场内非法开垦水源涵养林地14.4亩,造成植被破坏。丁继民因非法占用林地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收缴违法所得。2016年8月和11月,丁继民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10.梅河口市康大营镇中心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吕国辉、小杨乡中心国土资源所科员孙洪卓、市国土资源局曙光中心国土资源所科员黑博玩忽职守,致使耕地遭受严重破坏问题。2011年12月至2012年10月,吕国辉、孙洪卓、黑博在担任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曙光中心国土资源所动态执法巡查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动态巡查工作职责,致使某企业非法占用耕地115.6亩,土地耕作层遭受严重破坏,无法复耕。2016年3月31日,吕国辉、孙洪卓、黑博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1.公主岭市杨大城子镇财政所办事员高文擅自开垦林地取土、破坏生态环境问题。2012年5月12日,高文在担任公主岭市毛城子镇财政所所长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垦林场树地取土,取土面积106.1平方米,受到森林公安部门行政处罚。因该违纪行为是在高文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发现的,2017年5月25日,高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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